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基本的罪名,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中,盗窃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高达30%左右,所以准确把握盗窃罪的具体法律范畴就显得尤为重要。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构成特征,在盗窃案审判过程中,经常有对“秘密窃取”中“秘密”的性质争论。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对此罪中“秘密”的法律含义做一些探讨。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
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秘密也即是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意思,这种秘密往往具有绝对性,即不为其他任何人所知。
但是笔者认为盗窃罪中的“秘密”应做相对性的理解。
一、笔者认为,“秘密窃取”更大程度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了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即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是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至于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是否知晓则不影响秘密性的保持。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是一种相对的秘密,这种相对的秘密从主观上讲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其窃取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财物控制人和在场的其他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也就是说认定盗窃罪中的秘密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如在公共汽车上,甲正在扒窃乙乙虽知晓但因惧怕而未敢言声,此时甲的行为仍是秘密的; 若其他乘客发觉但也因惧怕而未敢言声,则甲的行为也保持住了秘密性,因为这种情况下,乙与其他乘客的发觉都未破坏甲自以为的窃取的秘密性,但若甲发现乙发觉其扒窃行为,此时甲继续其行为,则行为不再具有秘密性,而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若甲自认为乙发现其窃取行为,而事实上乙并未发现,则窃取行为的秘密性亦未保持住,若甲继续其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
二、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即行为人只要自以为其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则其行为就保持住了秘密性,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则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保持。
例如,甲系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负责看管建筑工地上的建材。甲工作几个月之后对工地上的建材分布和建材价值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甲和其两个老乡密谋,要从工地上上搞点建材去卖钱。
一天白天,甲弄来建筑公司的工作服,三人分别穿上,混进工地在众目睽睽之下,以正常作业的形式把价值2万元的建材放进车上带出了工地。
对于本案中叶某选择在白天,身穿工作服,堂而皇之的偷盗,算不算“秘密窃取”。本案中甲虽然是公开进行偷运,建材公司以外的很多人都看到了他盗运的事实,但是其敢于如此公开盗取建材,正因为其主观上以为自己身着工作服不会被人发现,以为自己是秘密的。
认定盗窃行为中的秘密性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是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只能和其客观行为相一致,而绝不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或客观行为与他人的相一致。
因此,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意欲非法占有财物控制人的财物,自然是要采取一种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而这种手段的采取只能是以行为人自己是否相信行为的秘密与否为判断标准,其实要求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是因为行为人意欲通过秘密的方法窃取的是财物控制人的财产,而不是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行为的秘密性只有针对财物控制人才是对财物控制人财产的盗窃,对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是秘密只能影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并不能决定盗窃罪的成立与否。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新贷”与“旧贷”,应是同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应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笔借款期限届满未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用于偿还之前尚欠的款项。①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是,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以贷还贷,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新还旧”的认定争议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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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工资是“工资”吗?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及超市自助结账的广泛应用,利用这些新业态管理漏洞进行盗窃的案件明显增多,往往呈现出小额、多次的形态。笔者亲办过一起“多次盗窃”案,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店内物品17次,共价值人民币274.75元。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以下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
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等。
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什么呢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以下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
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存在着诸多司法疑难问题和理论纷争。在我国,“秘密”窃取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结合审判实际,笔者认为秘密窃取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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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歉什么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窃罪的条件: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公开窃取的行为。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小。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建议拿到赔偿后,再给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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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收集证据报警处理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例如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以及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据材料,例如书证、物证等。但该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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