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规划局文件石房〔2006〕8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用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城市住宅项目的规划管理,保证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用房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用房暂行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用房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规划分局、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一)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住宅小区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三)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业主便于找到的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四)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是独用成套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面积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批。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一)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供暖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验收:(一)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
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并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二)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在小区内公告,同时持《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证明,到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备案予以监督。(三)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验。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物业管理用房的经营收益必须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第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和标准,或者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由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限期补建;
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乘以应交面积的标准,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公司逾期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1、《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
物业管理用房是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余要出租租金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可否收取垃圾处理费,要看业主和物业的合同约定内容。 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从垃圾周转站运到垃圾消纳厂所发生的费用,有别于垃圾清理费(垃圾从小区清理至垃圾周转站所发生的人工物料费),在中国大陆引进“物业管理”之前,房屋基本上都是单位的房管房,垃圾费从那时起就由单位房管部门开始收取,但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全国推展开来,垃圾处理费基本上都测算在物业管理费预算中,垃圾处理费就不单独收取,但仍有一些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1]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1-08-13 施行日期:1981-08-13 发布部门:市政府 公安局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发射金属弹丸的各种类型的气枪。 第三条 生产气枪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任何个人不准制造。 第四条 持有气步枪的单位和个人,须凭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虽然使用权在物业,但是物业只能拿来作为物业服务使用,如果有其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是拿来出租,那么最终的收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居民如果发现物业管理用房被物业公司出租了,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报告给业主大会,由全体的业主协商到底如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专业分析:1、取消了。2、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这项决定于3月8日正式发布,并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物业管理用房不可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是给物业管理单位用于本服务区域内的办公或保洁保安电工住宿使用的,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余要出租租金属于全体业主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一、前期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前期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一、前期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物业管理用房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一、什么是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这个每个大厦小区都会有配置的,比如说时尚三国所在物业就有专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时效性:现已失效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当然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安装、线路维护及电费征收等供电管理行为,更快更好地支持经济建设,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本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变压器的安装由用户向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场部农电站根据供电线路负荷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可行性意见。经审查,符合安装条件的,由场部联系供电安装部门,按必要程序予以安装。第三条电表的安装1、由用户向场部提出书面申请,场部农电站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安装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物业服务合同的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的大量出现是中国实行住房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一方面生活中物业管理关系日益增多,物业服务合同大量出现,另一方面,理论界和现行立法并没有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性有足够的认识、进行系统的规制,这直接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物业管理纠纷的出现和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