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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返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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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返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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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用别人名义承租一套房屋,然后与被告某经营酒店式公寓的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被告保证原告的最低租金收益并按一定比例分配高于最低租金的收益。

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原告最低租金收益都无法按时偿付,后被告关门消失。代理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件与法律,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客服各种不利因素,最终获得本案胜诉,后经申请强制执行,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列入限高名单,迫使其履行了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 )粤 0307 民初 20425 号

原告常X,男,汉族,1983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 证登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民政局小 区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龙岗)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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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龙 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怡翠路202号保利上城一期6栋 2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XXXX0300MA5EW9WT94.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常X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 理,原告常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杨XX、胡XX到庭参加诉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合作 协议》,约定被告将原告(通过案外人张XX)承租的位于 深圳市龙华区和平XXB6-1706号房屋进行酒 店式经营管理,被告保障该房每月最低收益为每月6300元,高出该部分的租金收益按比例分配。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 上述房屋交付被告经营"并进行了装修和配置家具。但截 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未收到任何收益。现原告向法院起 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 的《合作协议》;

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18年6 月的合作收益12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押金损失 1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第二项和 攀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合同 中第二项合作方式第3点的约定关于“固定利润”的约定, 违反了合伙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保底条款七 原告支付的房屋押金系其应尽义务,不得要求被告赔偿。

原告向法庭提交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验收 交接表、书面证人证言、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平安XX对 账单“微指聊天截图等壶据,被告对合'作协议、房屋論赁 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张超 杰与案外人深圳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原吿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XXB6-1706号房屋。

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原告承租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XXB6-1706号房屋进行酒店式经营管理;

原告 方一同房源及房屋押金、-租金、水、电燃气、网络、物 业管理费的杂费支付;被告负责线上和线下的运营,并对 结果负责,如营收不足租赁市场价格时由被告承担保底差 额;被告保障最低收益标准为不低于当前房屋每月租赁价 格6300元高出的额度以比例分配,每月1号-5号期间核对 并结算一次。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被 告接收房屋后,原告支付了房屋押金13000元以及2018年 5月及6月的房租12600元。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未收 到被告的任何收益。现被告停止营业"原向法院起诉提出 I述请求。

本院认另,原、被告签灯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 方应当按照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原;被告均主张解除该 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过错 方赔偿损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 枭全部义务,被'告并未按照合向约定经营租贷為原 告分配收益,故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的露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已支付的房屋押金13000-元以及2018年5月及6月的房租12600元等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㈣十四条、第九 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合作 协议书》;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常X已支付的房屋押金13000元以 及2018年5月及6月的房租12600元,共计2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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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费440元及公告费450元(原告均已预缴), 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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