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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绩效工资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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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绩效工资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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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请拖欠绩效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2019年度剩余的绩效工资10000元。

本委经审查,依法受理立案,适用一般程序组成仲裁庭。该案现已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邓X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艳婕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月进入案外人武汉A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社会保险由案外人武汉A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开户缴纳,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的绩效工资已由案外人向申请人发放;2019年3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自2018年起由被申请人开户缴纳。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双方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起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仅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自2018年10月起由被申请人开户缴纳,认为应由被申请人支付其2018年—2019年度剩余的绩效工资10000元,证据显然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相关仲裁请求可另行主张。经调解未果,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双方协商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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