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继承法》之所以强调代书遗嘱须有严格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其目的即在于通过见证人的当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该代书遗嘱并非当场见证完成,系在他处制作完成后带至宋某某处,该过程违反了遗嘱当场见证形成的形式要件;不排斥打印形式,但见证人须对打印内容系其本人当场制作完成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无法证明是代书人本人制作打印;
另外代书遗嘱的谈话笔录仅有一人签名。以上重大瑕疵影响效力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1、金B、宋某某系金甲、金乙、金丁、金丙、金A、金C、金D的父母。金B、宋某某分别于1967年、2012年6月14日去世。
2、2009年8月17日,宋某某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结论为老年痴呆精神行为症状。该日至2010年5月21日期间,金A代宋某某去该院配药7次。
2012年3月8日至同月29日,宋某某因病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入院时主要症状栏内记载为老年痴呆症。
3、2009年10月22日,金甲、金乙、金丁、金丙、金A及金C、金D签订了《关于建国东路XXX号动迁款分配方案》,约定动迁款总额为160万元,金乙分得60万元,宋某某分得50万元,另外50万元由宋某某得8万元,金甲、金乙、金丁、金丙、金A、金C、金D各得7万元。
上述属宋某某的58万元由金A保管。
4、2009年12月23日,宋某某至上海市卢湾区瑞金法律服务所在内容为“在我百年之后,属于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由我的女儿金A一人继承。
他人不得干涉。……”的遗嘱下端的立遗嘱人栏内签名,落款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见证人栏内有“杜某某、张大扬”字样的签名,代书人栏内有“杜龙根”字样的签名。
5、金丙系精神分裂症患者,现与金A共同生活,金A为其监护人。
6、2014年1月20日,金甲、金乙、金丙诉请至法院要求继承送某遗产的五分之一。原审审理中,金C、金D表示放弃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
金丁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认为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遗嘱是否有效?
金甲、金乙、金丙主张宋某某立遗嘱时已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系争遗嘱不是现场一次形成的,是会见宋某某后,再另行制作的,所以系争遗嘱的形式也不合法。
为此,金甲提供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出院小结复印件,金乙提供了上海市卢湾区顺昌医院于2010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
金A主张系争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系争遗嘱为代书遗嘱,遗嘱上有代书人、见证人和宋某某的签名,合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人、见证人听取了宋某某的意见后,另行打印了遗嘱内容后,交宋某某签名确认,此过程体现了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金甲、金乙、金丙主张系争遗嘱形式不合法,缺乏依据,法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系争遗嘱订立于2009年12月23日,金甲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出院小结形成于2012年3月,金乙提供的上海市卢湾区顺昌医院的证明出具于2010年9月1日。
从时间上看,上述证据均形成于宋某某订立遗嘱以后,无法证明宋某某立遗嘱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况且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上海市卢湾区顺昌医院也不是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部门,故法院对金甲、金乙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虽形成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期间,但该中心并未对宋某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
从医学的角度看,老年痴呆症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老年痴呆症患者并不等同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对该证据也不予采信。
鉴于金甲、金乙、金丙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宋某某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定系争遗嘱为有效遗嘱。鉴于宋某某生前留有遗嘱,将上述财产留由金A继承,上述财产均应归金A所有。
因此一审判决宋某某遗产全部由金A继承,归金A所有。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金甲、金乙不服,提起上诉称: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系无效遗嘱,不能据此分配宋某某之遗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金甲原审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中上海市卢湾区瑞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杜某某、张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12月先后两次至宋某某住处处理代书遗嘱事宜。
原审查明:“2009年12月23日,宋某某至上海市卢湾区瑞金法律服务所在内容为‘在我百年之后,属于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由我的女儿金A一人继承。
他人不得干涉。……’的遗嘱下端的立遗嘱人栏内签名……”,原审所查明上述案件事实与上述工作人员陈述不一致,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及分割方式。
其一,遗嘱效力问题。本案金A主张按照宋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所立代书遗嘱继承遗产,但各方对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存有争议。
本院认为,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我国《继承法》之所以强调代书遗嘱须有严格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其目的即在于通过见证人的当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依据金A所提供代书遗嘱及两位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本案系争代书遗嘱存有如下瑕疵:首先,该代书遗嘱并非当场见证完成。
两位证人陈述该遗嘱系在他处制作完成后,于2009年12月23日带至宋某某处,该过程违反了遗嘱当场见证形成的形式要件。
其次,该代书遗嘱形成方式有瑕疵。本案代书遗嘱系打印完成,随着科技的进步,虽并不排除遗嘱可用打印方式完成,但代书人须对打印内容系其当场制作完成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仅依据两位证人的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难以确信代书遗嘱系代书人本人代书完成。最后,代书遗嘱的谈话笔录仅有一人签名。
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当场见证,而依据两位证人的陈述,涉案代书遗嘱的谈话笔录前后两次均仅有一位见证人签字。两位证人虽陈述均在场,但除了自身陈述之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亦难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系争代书遗嘱在见证过程及形式上存有重大瑕疵,已影响其遗嘱效力,应认定为无效遗嘱。宋某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各继承人之间分割。
其二,宋某某的遗产分割方式。继承人应得份额。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应综合考虑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及继承人客观情况等因素。
宋某某生前与金A长期共同生活,金A亦尽了相应的扶养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金A可以多分得宋某某的遗产。
且《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金丙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在分配宋某某遗产时依法应予多分。
金丙所得遗产份额,应由负有实际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予以保管,处分其财产时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金丙之利益。
综上所述,原审所认定宋某某遗产总体范围正确,但认定宋某某所立遗嘱有效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同。本院对该系争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并对宋某某遗产按照其实际价值依法处理。
原审诉讼过程中,继承人金C、金D表示放弃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于法不悖,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宋某某名下财产归金A,由金A支付金甲、金乙、金丁折价款。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打印的遗嘱如果符合法律要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吴某某和于某珍二人有四个孩子吴某1、吴某2、吴某3和吴某4。吴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系吴某某和于某珍于1998年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购得。后吴某某和于某珍相继去世。于某珍于2012年11月23日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遗嘱称让其放心不下的是尚未成家的小儿子吴某4,待其百年之后,将其和老伴吴某某的房屋属于于某珍的百分之五十以及老伴走后其所继承的五分之一部分,全部留给小儿吴某4,其余部分按
代书遗嘱的范本: 立遗嘱人:________,男,________,民族,岁,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县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码号码:。 因立遗嘱人不会书写,为了订立遗嘱,立遗嘱人特请______和____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尤学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我今年______岁,且患有_______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
一、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继承编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情形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
常见的几种遗嘱无效情形如下:无效情形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无效情形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以上是代书遗嘱判决无效的情形
立遗嘱人: 姓名_______,民族______,年龄______,身份照号码____________,性别______。现为防止有财产争夺纠纷等事情发生,现特次遗嘱,并且请______和______作为见证人,委托______律师的见证下特立下此遗嘱。此条写明立遗嘱原因:为防止本人突发意外死亡后发生争夺财产的事情,避免产生纠纷,特立下此遗嘱。此条对财产进行说明:本人现有如下财产,位于______
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
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的话,以代书遗嘱为准。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1、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2、间接利害关系(也可称为一定利害关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空,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已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篡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确
律师解答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作证才有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且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
一、最后一份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两者的效力如何1、最后一份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中,一般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比较高,如同时有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
一、代书遗嘱的代书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
裁判摘要: 案涉遗嘱中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均去世或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以无法查明代书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为由认定代书遗嘱无效,二审法院认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代书遗嘱生效的法律要件,在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代书遗嘱有效。 一审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213民初3379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辽02民终9286号 案情:
虽然是同学关系,但是不影响遗嘱的内容的,不是利害关系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怎样才能保证代书遗嘱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一、自书的遗书,只要当事人意思表达清晰,没有受人胁迫或欺诈等情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要有当事人的签名,就是合法有效的。二、村委会盖章以及村干部签名,只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有盖章或村干部签名,并不必然证明遗嘱是有效的。比如遗嘱没有当事人签名的,很难认定是有效的。如果是代书遗嘱,如果只有一个村干部签名,也是无效的。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
一、2022代书遗嘱格式是怎样的 立遗嘱人:宋xx 男,80岁,住xx省xx市xx街000号4栋1单元302室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见证人(代书人):张xx,男,56岁,xx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见证人:王xx,男,30岁。xx省xx市电器开关厂职工,住址:xx市东大街xx号,电话: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