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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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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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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和于某珍二人有四个孩子吴某

1、吴某

2、吴某3和吴某4。吴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系吴某某和于某珍于1998年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购得。后吴某某和于某珍相继去世。

于某珍于2012年11月23日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遗嘱称让其放心不下的是尚未成家的小儿子吴某4,待其百年之后,将其和老伴吴某某的房屋属于于某珍的百分之五十以及老伴走后其所继承的五分之一部分,全部留给小儿吴某4,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于某珍在该遗嘱上签字,见证人于某1、于某2、张某、葛某、刘某在遗嘱上签字,代书人为张某。于某珍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及代某签名未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中于某1、于某2为于某珍的亲妹妹,张某为于某2的丈夫,葛某、刘某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立遗嘱当天葛某去晚了,到于某珍住处时遗嘱已经书写完成,其余四人已经签字并按了手印。

葛某跟于某珍确认了遗嘱的内容,于某珍表示认可,其在看了房产证和身份证之后,就签了名。

吴某1、吴某2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于某珍的近亲属,其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某和于某珍遗留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及银行存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并未对其金钱遗产立有遗嘱,故对金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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