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
士官编制规模是军队职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部队武器装备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军队的士官规模超过总兵力的50%,而我军现编士官数量远低于这个水平,士官编制规模与战斗力建设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次改革,在不突破现行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中高级士官编配比例,相应压减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编制,使我军士官编制总数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增编的士官主要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这样调整,将使我军的士官队伍特别是中高级士官人才,基本满足部队战斗力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
优化了士官结构比例
19__年的士官制度改革实行了分期服役、逐期选取,有效解决了士官一选定终身、选后动力不足的问题,但也带来了士官选取频繁、年度涉选人数过多等新的矛盾,影响士官队伍稳定。
这次改革,突出的特点是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士官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服役等级,由逐期选取调整为逐级选取,选取次数由最多6次减至3次;
初级士官最高服役6年,中级士官最高服役8年,高级士官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提高了各级士官的晋升比率。这样调整,较好解决了选取淘汰率过大而引起的士官大进大出问题,使士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
这次改革,将现行士官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军衔称谓由原来的一级至六级士官,由低至高依次改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这样调整:一是规范了士官队伍的军衔称谓。士官在身份上称“士官”,在军衔上称军衔衔级,既保留了社会熟知的士官队伍称谓,又能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二是有利于服役管理。下士、中士、上士、军士长的系列名称,明确体现了军衔的等级关系,便于指挥、管理,对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突出了中、高级士官的地位作用。中、高级士官都是重要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职责重大、岗位重要,授予上士、军士长军衔,有利于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同时,鉴于高级士官服役时间长,将高级士官由两衔调整为三衔,并缩短了晋衔年限,使军衔晋升时间更为合理,有利于调动高级士官服役的积极性。
改革后,各衔级士官将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现行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
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见左图)。
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
科学有效的选拔机制,是提高士官队伍质量的重要保证。这次改革着眼解决士官选拔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措施。
一是拓宽士官来源渠道。军队特有专业岗位士官主要从义务兵中选拔,军地通用专业岗位士官既从义务兵中选拔,也从地方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
这样,能够有效利用国民教育资源,缩短士官人才培养周期,提升士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士官注册制度。借鉴国家人
力资源注册管理办法,取消士官选取报告表,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士官注册制度,实行统一的士官身份认证。对按规定选取的士官,由总部审核确认并统一进行身份编码,纳入全军士官注册系统规范管理。
注册信息作为士官工资、被装和退役费发放的基本依据。未经注册的,一律不承认士官身份。这项制度,既能保证按编制、按计划选取和配备士官,达到控制规模、优化结构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士官选取更加规范,也能提高士官队伍科学管理水平。
三是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技能资格制度。借鉴国家关于技能人才管理办法,将技能等级作为专业技术士官选取的必要条件,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使士官选取标准更加严格,有利于激发广大士官爱军习武的热情。
四是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高级士官选取前,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评议,考评结果作为选取的重要依据,能够有效保证高级士官选取的质量。
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
这次改革着眼全面提高士官队伍能力素质,遵循士官人才成长规律,本着全员受训、突出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健全培训制度、调整培训规模、优化培训资源、加强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士官培训体系更加完善。
一是通过调整士官培训方式,形成资格培训与升级培训相衔接,院校、训练机构培训与在岗任职培训相结合,军队培训资源与地方教育资源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较好解决了士官培训率低、高新装备士官培训资源不足等问题。
二是每年新选取的士官都能经过资格培训,晋级的士官能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凡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选取晋级,从制度上保证了士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院校培训任务,优化整合培训资源,从而扩大了士官培训容量,能够较好适应士官规模的实际培训需求。
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
为改进和加强士官管理工作,这次改革重点提出了两项措施:一是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部队反映,每年都有一些士官不适宜继续服役,按现行规定须服满本期年限才能退役,造成该走的走不了。
改革后各级士官服役时间延长了,更需要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以增强士官队伍活力。实行全程退役制度后,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或者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每年都可按一定比例和规定权限安排退役。
这样既能保持士官队伍的总体稳定,又能使士官的服役管理更具灵活性,有利于激发士官的积极性。二是规范士官技能考评。全面实行士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并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和考核内容,作为士官选拔任用和确定技能等级津贴的必要条件,既能够科学评价士官任职能力,进一步促进技能水平的提高,又能够推进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增强士官退役后的就业竞争能力。
提高了士官工资待遇
广大士官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一线,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多。这次改革提高了士官的工资待遇,对于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士官的实际需求,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调整士官基本工资。保持初级士官工资起点标准不变,将高级士官最高工资标准由现行比照副团职军官调整为比照正团职军官确定,其他各级士官工资标准在此区
间按一定比例确定,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二是调整士官津贴补贴。保持现行初级士官津贴补贴标准与军官的比例关系,将一级军士长的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正团职军官标准确定,其他各级士官津贴补贴标准依照军衔等级在此区间按一定比例确定。
三是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做法,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鉴于目前士官技能等级鉴定尚未全面展开,建立此项津贴的条件还不具备。
一旦时机成熟,总部将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这样调整后,一方面适当增加中高级士官工资收入,使士官与同资历军官的工资待遇保持了合理的分配关系,较好地体现了责任轻重、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对吸引和保留士官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使士官工资待遇随着技能等级的提高而增长,对于激励广大士官刻苦钻研本职,提高自身素质,将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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