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政策前言: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
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的范围
适用于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是需注意:一是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约41万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缴费比例与企业相同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模式也与企业相同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保持待遇不下降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与企业分账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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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政策前言: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
“一项改革从文件出台、下发到启动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制定贯彻国发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李-忠表示,今年1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随后又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们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以前把实施方案报我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闽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问题(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
个人按工资基数8%缴费根据《意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在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开始缴费,并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形成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制度平台,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
也和企业一样,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到15年,不补缴的,到退休年龄一次性结算,但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参加工作较早,退休较晚,工作比较稳定,不会出现你说的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的,如果你指的是改革之前没有缴费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啊,不存在缴费不足的问题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最近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那么四川省改革方案是怎么样的?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原试点参保人员如何转移?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最新方案解读原试点参保人员如何转移?◆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
其中,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退休时,男年满60周岁退休;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政策解读参保范围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公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干部)。2、各级编制部门认定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4、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的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二、缴费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标准1.单位缴纳员工工资总额的20%;2.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3.个人缴纳的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2.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3.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内容(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
一、政府机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实发工资的8%。2、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二、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用人单位按临聘人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缴费,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个人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参加机
机关事业单位那些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该怎么办?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1、首先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各省确定的。2、其次具体标准是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薪级等因素决定。3、最后视同缴费指数=岗位指数+薪级指数+退休补贴指数。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主要有三种情况:1、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主要是根据退休时的职务等级、岗位薪资和退休生活的补贴等标准,最后综合计算得出的。一般视同缴费指数主要用于过渡性养
1.以退休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工2.资档次对应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来确定的。具体的要结合当地的人社和税务部门的联合发文文件才能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参保参保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明细表,并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材料。(1)新录(招)用的人员:①录(招)用职工证明;②《工资审批表。(2)转业或复员退伍军人:①《转业军人介绍信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信;②《工资审批表。(3)调入工作人员:①调动手续或任命令;②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县市区提供减员通知单和个人编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工资审批表;④如果原工作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32%、个人3%。(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7%、个人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3%-0.5%。(5)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单位2.5%。(6)大额保险:每人每年90元(含退休人员)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机关事业单位那些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该怎么办?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