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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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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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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干部)。

2、各级编制部门认定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

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4、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的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单位上年度末在职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加离退休人员月工资总额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末月缴费工资总额(月缴费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记入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1993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纳部分17元/月、个人缴纳部分2元/月。

2、1994年,单位缴纳部分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8%、个人缴纳部分为个人缴费基数的3%。

3、1995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缴纳部分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4%、个人缴纳部分为个人缴费基数的3%。其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2003年元月1日后单位为23%,个人为5%。

三、养老金支付

1、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其中女工人满50周岁;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且应缴费年限不存在欠费。

2、项目:支付项目与个人缴费项目相对应,即人事工资部门核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各类福利津补贴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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