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闽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以下简称“我省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参保问题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职工,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及其编制内职工,尚未参保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转企改制到位的时点后:一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
二是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前的在编在岗参保人员,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
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
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转企改制到位时点之后新进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人员参保问题
(一)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标准不变,仍由原渠道支付,今后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二)已参加我省试点且不在改革实施范围内的2014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是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是也可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选择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该制度内退休的,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享受转制补贴。
转制补贴标准为:转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视同缴费年限×0.3%×120,退休时转制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并分120个月发放,发完为止。
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转制补贴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四、关于月缴费基数确定与计算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执行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工资月数+年终一次性奖金÷12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工资月数
其中:1.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2.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三项之和,作为参保当年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基数。
3.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若调动当年已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在新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调出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二年则按其在新单位的实际工资发放月数和标准确定月缴费基数;若调动当年尚未在调出单位缴费的,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4.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上年度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
5.上一年度内工资标准发生变动的,确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时,上一年基本工资、上一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上一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上一年绩效工资)应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6.发放工资月数按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确定。
五、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统筹基金转移: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年限)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转移基金。
(二)个人账户转移: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
转移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中止缴费: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六、关于改革启动时间与实施时点不同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改革启动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时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补缴月数为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月数,所需补缴金额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承担。
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若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期间在两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负责补缴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结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承担相应时间段的单位补缴部分。
(二)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已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缴费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照我省实施办法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并对已缴纳金额进行核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开核算,实行多缴抵缴(抵扣改革启动后应缴额)、少缴补缴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时点期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已经发放的退休待遇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与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解决。
我省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养老待遇项目主要为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两项。改革实施前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的人员,改革实施后其退休待遇中的提租补贴发放标准不变,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改革实施后提租补贴标准提高的,增资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八、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调入不属于我省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单位的,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九、2014年9月30日前我省各级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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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改革从文件出台、下发到启动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制定贯彻国发2号文件的实施办法。”李-忠表示,今年1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随后又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们要求各地在今年5月底以前把实施方案报我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政策前言: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
个人按工资基数8%缴费根据《意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在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开始缴费,并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形成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制度平台,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
也和企业一样,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到15年,不补缴的,到退休年龄一次性结算,但是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参加工作较早,退休较晚,工作比较稳定,不会出现你说的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的,如果你指的是改革之前没有缴费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啊,不存在缴费不足的问题啊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调入的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指标卡》,职工调动的《行政关系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办理。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应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转移金额。审核无误的,报部门负责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标准1.单位缴纳员工工资总额的20%;2.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3.个人缴纳的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2.个人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部分不计入工资基数;3.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最近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那么四川省改革方案是怎么样的?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原试点参保人员如何转移?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最新方案解读原试点参保人员如何转移?◆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内容(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
一、政府机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实发工资的8%。2、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二、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用人单位按临聘人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缴费,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个人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参加机
机关事业单位那些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该怎么办?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1、首先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各省确定的。2、其次具体标准是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薪级等因素决定。3、最后视同缴费指数=岗位指数+薪级指数+退休补贴指数。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主要有三种情况:1、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主要是根据退休时的职务等级、岗位薪资和退休生活的补贴等标准,最后综合计算得出的。一般视同缴费指数主要用于过渡性养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干部)。2、各级编制部门认定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4、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的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二、缴费标
1.以退休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工2.资档次对应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来确定的。具体的要结合当地的人社和税务部门的联合发文文件才能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参保参保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明细表,并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材料。(1)新录(招)用的人员:①录(招)用职工证明;②《工资审批表。(2)转业或复员退伍军人:①《转业军人介绍信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信;②《工资审批表。(3)调入工作人员:①调动手续或任命令;②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县市区提供减员通知单和个人编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工资审批表;④如果原工作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32%、个人3%。(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7%、个人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3%-0.5%。(5)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单位2.5%。(6)大额保险:每人每年90元(含退休人员)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机关事业单位那些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该怎么办?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在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8%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对于改革范围,《办法》特别明确,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