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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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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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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判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

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直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核心;

发挥庭审的把关作用,使法庭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负担起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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