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
2.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裁判要旨1.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2.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夫妻另一方的一半份额。3.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被拍卖的
1、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
被执行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还款能力的时候会恢复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就会有负面记录,成为老赖,被禁止高消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
一、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是什么1、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你好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是有期限的,一旦超过冻结期限只有申请人申请法院才会续冻
你好,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法律意见】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
【法律意见】一般法院执行人做事是靠谱的。如果被执行人自己陈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调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人民法院就直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日,张三向李五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张三未按期归还借款,李五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张三归还李五欠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李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五了解到张三与其妻子王某2015年登记结婚,王某在银行有存款30万元,故李五向法院申请将张三的妻子王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李五能否直接追加张三的妻子王某为被
【条文】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修改而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夫妻间的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不需要交税。该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离婚后原来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的话,需要双方带着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房产也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除并减除本条例第六
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可以拍卖吗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拍卖夫妻共同房产的,但如果夫妻其他共同夫妻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拍卖夫妻共同房产。但如果双方同意用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则法院不能拍卖共同房产。除非当事人同意之后却不执行的。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可以拍卖吗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
离婚前父母给的存款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明确表示只给一方的存款,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给夫妻双方的,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法院不会执行担保人的妻子的财产,因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根据《婚姻法》bai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如果该房屋的所有人指定夫妻两人中的一人为继承人,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继承人所有,卖房所得钱款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该房屋的继承发生在婚前,属于婚前财产,且夫妻双方未该房屋的所有权协定为共同财产,则卖房所得钱款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其中一人,该
婚前还是婚后已结婚登记为准
夫妻共同房产变更为一方的流程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只要没有事先出具特殊书面约定,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但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婚前购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子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子婚后共同所有的,那么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在婚姻关系消灭之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但同时又规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