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郑女士
被告:董大爷、蔡大娘、蔡女士、董先生(胎儿份额)
原告律师:李婧德律师
2013年11月,郑女士与董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月领证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还算融洽,郑女士怀孕。
2014年3月,董先生家拆迁,拆迁协议约定董先生家可获得宅基地区位款约168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约62万元、家用设备移机费约4千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约12万元、搬家补助费8千元、住房安置补助费117万元、提前搬迁补助费50万元、其他费用约72万元。
自2014年3月起至今,每人每月1000元人口周转费。
董先生家共有家庭人口7人,分在两个户口,董先生与奶奶、叔叔3人为一户;郑女士与董大爷、蔡大娘、蔡女士4人为一户,董大爷和蔡大娘分别是董先生的父母,蔡女士系蔡大娘的侄女。
当时,因郑女士已怀孕,按照当地的拆迁安置方案,董先生家实际可安置8人。
按照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员均可以30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45平方米的房屋,郑女士所在的户内共有5个名额(含未出生胎儿),可获得22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实际分得253平方米,超过优惠购房面积28平方米,超出面积按1.1万元每平方米购买。
其中,有一套房屋面积约为42平方米。
董先生家拆迁后,蔡大娘向郑女士转账30万元。随后不久,郑女士流产,郑女士与董先生本就草率仓促的婚姻出现矛盾,双方冲突不断,后于2016年12月正式分居。
2017年3月,郑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应得的拆迁利益。立案后,因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建议我方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案由,遂改之。
接受郑女士委托后,我们通过以下三步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一、调取证据。郑女士手中没有任何拆迁安置材料,她亦不知道董先生家具体分得了多少拆迁利益。立案后,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函,向当地村委、折迁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调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全部材料,集齐了重要的证据材料;
二、明确郑女士可获得的拆迁利益;按照法律以及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我们梳理出郑女士享有的拆迁利益,包括部分货币补偿款和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
三、结合双方需求,达成和解。郑女士并不想要房,对方想要保住房产,在了解双方需求后,为避免诉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我们积极推动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办案经过
郑女士到所咨询时,她讲述了当初认识董先生两个月,即应对方要求登记结婚,并很快有了身孕。婚后两个月,郑女士才发现原来董家面临拆迁,董先生结婚和郑女士怀孕,可为董家多分得两份拆迁利益。
后来,郑女士意外流产,董先生对郑女士日益冷淡,并认为董家的拆迁利益与郑女士无关,郑女士愤而决定诉讼。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顶住董家人的生命威胁,克服了当地村委会、拆迁办的各种恶意刁难,先后6次往返法院、村委会、拆迁办,终于调取到了拆迁协议、拆迁款发放表、董家刻意隐匿的拆迁安置房信息等重要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借此向法官和董家施压。
在法庭上,董家人数次威胁办案律师,办案律师临危不惧,按原定计划抛出一系列证据,据理力争,坚决为郑女士争取该得的利益,最终迫使董家作出让步,给予郑女士超出预期的折价补偿。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实现和解。蔡大娘一次性支付郑女士60万元补偿款,且蔡大娘承诺不再主张郑女士返还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郑女士撤诉。
家理律说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确定郑女士应得的拆迁利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女士是否可以享有宅基地区位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安置费用以及优惠购房面积?
第一,郑女士无权分割宅基地区位款。宅基地区位款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按照《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因此,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人才有权分割宅基地区位款,郑女士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吗?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以“户”为单位进行,实行“一户一宅”原则。
在本案中,虽然郑女士的户口落于涉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上,但是郑女士是非农业户口,自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无权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款。
虽然理论上尚存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非农业户口的外来媳妇/女婿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款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二,郑女士无权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涉案房屋由董先生的爷爷奶奶建造而成,董先生的爷爷已经去世,奶奶尚在人世;按照《物权法》第19、20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应为董先生的奶奶和父母;
涉案房屋后期维护、更新由董先生的父母出资,郑女士既不是所有权人,亦未对房屋装修装饰作出贡献。因此,郑女士无权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三,郑女士可以要求分割搬迁安置费用。搬迁安置费用是针对现有的全体家庭成员,确定家庭成员的方式即是户籍登记。郑女士所在的户籍内有5名安置人员(含郑女士未出生胎儿),部分搬迁安置费用是按人口数计算的,郑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搬迁安置费用。
本案涉及的搬迁安置费用约为240万元,郑女士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放弃未出生胎儿应得的份额,其应得份额为48万元。自2014年3月至今的周转费约为3万余元。
扣除优惠购房价款45×3000=13.5万元,尚存份额为37.5万元。
第四,郑女士可以要求获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我们通过调取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知,每位被安置人员均可获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该优惠购房面积并不要求权利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
作为被安置人员的郑女士,可以主张获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经过我方律师的积极沟通,对方同意按照1.1万每平方米的价格补偿给郑女士,即49.5万元。
以上第三、四项合计为88万元,扣除蔡大娘已转的30万元补偿款,郑女士还可分得58万元。经过法院和我方律师的极力争取,蔡大娘一方同意支付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郑女士撤诉。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拆迁房的房产证涉及情况比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拆迁房办房产证时还要交什么税?根据 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
满五年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拆迁安置房是对被拆迁人做出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一般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和征迁房屋的农户。拆迁安置房五年之内不能进行上市交易,满五年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自由买卖过户。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
征收房屋、土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内完成,这不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依规依法,遵时守约却成了一种奢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迟迟不按约定履行其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是
你好,2018年4月16日,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资源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集合了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批准用地的信息,各地被征地拆迁户可以在此网站进行查询,如果是针对征地批文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号进行查询,如果是针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根据地域进行搜索查询。
案情简介2012年,小张家拆迁,根据拆迁面积可以分到三套安置房,小张结婚在即,其与父亲、继母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三套房产由父母分一套房产,小张分一套,弟弟分一套。拆迁安置房拿到后,父亲也依约将一套房产交给小张,并将该房产所有书面资料交付小张。小张即装修入住。2019年,房子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但是小张因故与父亲和继母关系恶化,对方不愿意配合小张办理房产证。小张无奈委托我们起诉到法院。我方观点:拆迁协议
不能的,申请抵押贷款需要满足:1、申请抵押贷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2、抵押人或借款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3、抵押人或借款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3累6;4、抵押人或借款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5、有房产证、土地证等。
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包括以下这些,其中包括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拆迁安置房是不需要缴纳物业费,因为这些房子本身就属于政府统一管理,并不是商品房。 【法律分析】 安置房如果有物业管理服务,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物业费的收缴不是根据房屋的性质,而是根据物业提供的服务。 根据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拆迁房收物业费合理。 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因为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
买房子卖方反悔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基层组织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卖方反悔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或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买了拆迁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怎么办作者:吴晓香 日期:2020年10月17日拆迁安置房的出售价格因为低于同档市场价格水平,所以吸引不少购房者的注意,而实践中因为购买了拆迁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现就笔者所代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阐述,望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可以积极防控风险,并在诉讼发生时积极维权:案件事实简述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按规定办理拆迁安
法律分析:父母的拆迁安置房能否直接写上子女的名字,要看子女与父母是否属同一户宅基地家庭的成员。农村宅基地住房建造,以户为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住房建设申请书上除填写户主姓名外,还会写上该户其他家庭人员的姓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常开发公司交付房屋时,不是已经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了。照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就行了
房产继承是指依照《继承法》规定,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继承完成必须符合被继承人已死亡这一要素,如父母仍然健在,房产转移行为应该叫赠与,而不是继承。房产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又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方式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 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在10%~25%左右,关于房子的公摊面积是必须要根据房子的类型,楼层构造的这些原因进行分析的,有些多层住宅,越往高走,公摊面积是越大的,国家规定的,有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公摊面积是用公共面积除以套内建筑面积总和的。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算第二套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在征地拆迁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往往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履行协议,将补偿款如数打到被征收人账户就算征收工作已完成,然而,实践中,就是有些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致使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遇到这种情况且看法院怎么判!【案情介绍】:李先生是新疆人,居住在当地的一个小村庄,2017年因其农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2017年11月30日,李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集体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不拆吗一般不可以,但是可以起诉。如果是不履行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