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小张家拆迁,根据拆迁面积可以分到三套安置房,小张结婚在即,其与父亲、继母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三套房产由父母分一套房产,小张分一套,弟弟分一套。
拆迁安置房拿到后,父亲也依约将一套房产交给小张,并将该房产所有书面资料交付小张。小张即装修入住。2019年,房子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但是小张因故与父亲和继母关系恶化,对方不愿意配合小张办理房产证。
小张无奈委托我们起诉到法院。
我方观点:
拆迁协议上有包括小张在内一家四口的名字,均为被保障对象,拆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分家协议属于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对家庭财产的分割约定,并非赠予。
分家协议真实有效,被告不能任意反悔。
对方观点:
拆迁安置房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家协议约定给小张一套,属于赠予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赠予可以撤销。
法院观点:
分家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应当按约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小张所有,两被告协助小张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附律师代理词:
一、拆迁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户主仅作为家庭成员代表与拆迁办签订协议,同在一户的家庭成员均为被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拆迁安置所得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两被告认为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3套拆迁安置房均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不成立。
1、本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一条,乙方(被拆迁人)家庭人口4人,房屋坐落于建邺区号,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位于本次拆迁范围之内。
附表一即《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测算表》,载明产权人老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蔡某, 小张,张X。根据南京市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同在一户的家庭成员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2、本案庭审后,原告妻子以原告名义拨热线咨询拆迁政策,9月27日拆迁办工作人员给予电话回复称,根据南京市拆迁政策,拆迁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安置面积打包计算,所有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列明的家庭成员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相应安置房屋面积,户主仅作为家庭成员代表与拆迁办签订协议,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并非其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全部家庭成员共有的。
南京市平台再次以短信形式告知,拆迁协议上所载明的家庭成员均为被保障对象。我们将相关通话记录和短信截图附后,法庭也可以就原告是否对拆迁安置房产享有权益跟房产局拆迁办进行查询核实。
3、原告系被告家庭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并且在拆迁时已经成年,但不满22岁,差了几个月,不符合分户的条件,所以仍然在被告家庭户中予以安置,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被安置人口数为4人以及具体姓名,原告小张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口之一,享有相应拆迁利益,原被告家庭拆迁安置所得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3套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4、关于被拆迁房产来源,建房证原系原告爷爷奶奶名字,由爷爷奶奶建造,一共4间房,正房两间,侧房两间。后被告老张与原告母亲离婚,与蔡某再婚,原告与爷爷居住在两间正房,被告夫妻居住在两间侧房,在两被告婚后第二年,建房证变更给老张,原告爷爷在别处另建房屋,两被告对其居住的两间侧房进行翻建。
两间正房由原告继续居住。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是包含原告居住的两间正房老房,被告翻建房屋,和由原告爷爷出资搭建的超出建房证面积的违建共同组成的220平米,爷爷的老房和后期搭建一起计算在被告家庭被拆迁房产面积中,正是出于对原告将来可以取得一套房产的考虑。
因此,原被告家庭拆迁所得3套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两被告认为仅均属于其夫妻共同房产的观点,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拆迁政策。
二、本案分家协议书性质是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处置分配的协商一致意见,而并非单纯的赠与,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已经被分家协议书分配给原告所有。
被告不能对该分家协议任意反悔,拒绝履行。
1、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原被告家庭可申购拆迁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191.53平方米,一共可以取得三套房产。
原告结婚需要分家另住,因为两被告系重组家庭,其婚后还生育一子张X,为避免日后纠纷,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签订分家协议书,将拆迁所得62平米左右房产一套分给原告,一套分给弟弟张X,两被告也分一套。
该分配方案符合传统习俗,符合情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2、本案分家协议书是在尚未取得房产,产权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预先分配,并在实际取得3套房产后,被告根据该分家协议书将其中1套即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涉案房产的取得与分家协议书可以对应,是原被告双方履行分家协议书的具体体现,涉案房产应归原告所有,在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进行产权登记时,原告有权依据分家协议书要求两被告履行配合义务。
3、本案分家协议书系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协议,并非单纯的赠与协议,两被告不能任意反悔,拒绝履行。原被告家庭拆迁安置所得三套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并非仅为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分家协议书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对一致处分意见,而并非两被告对原告单纯的赠与。
被告二称签订该协议时双方没有矛盾,后来双方之间产生很多矛盾,所以不想把涉案房产过户给原告,后又表示放弃其所认为享有的涉案房产份额,交由被告一处理。
被告一则要求与原告共享涉案房屋产权,同为产权人。但是,两被告对该协议不能任意反悔,其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两被告有义务按照分家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本案分家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且涉案房产是原告与妻子女儿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所,两被告本系重组家庭,且其他两套房产在两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登记到被告二蔡某名下,从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和兼顾家庭成员利益的角度考虑,应当按照本分家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1、分家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领房日期,由老张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1月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老张后,老张将涉案房屋以及所有购房手续材料原件交给原告,原告即开始装修并入住至今。
2019年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分家协议,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原被告家庭拆迁所得3套房产,涉案房产已经根据分家协议分给原告,另2套房产由两被告掌握,如果两被告真离婚,按常理也应该一人分一套,但是两被告通过办理离婚手续,将该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被告二蔡某名下,并且两被告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
现被告老张又以离婚后自己没有房产为借口,想要在已经分给原告的涉案房产中占有份额,原告有理由怀疑两被告系假离婚,并以此作为侵占原告房产的借口,这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四、代理人搜集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各一份,均认定在拆迁时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属于被安置人员,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属于所有家庭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共有财产,相关案例完整的判决书附后,供法庭参考。
1、在南京中院案例中,法院认为部分,“本案中,虽然被拆迁房屋原系黄甲所有,但该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认定的拆迁安置人口为6人,根据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拆迁后应安置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合计180平方米,故黄乙作为被安置人口,对拆迁后安置取得的房屋面积享有相关权益。”
一审江宁法院支持了黄乙关于房产份额权益的诉请,二审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2、在常州中院案例中,家庭成员之间就因拆迁取得的房产签订赠与协议,但被一审金坛区法院认定为名为赠与协议实为分家析产协议,并驳回了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诉求,二审常州中院维持原判。
3、而无锡中院案例中,家庭成员就拆迁房产份额做出预先处理分配所签订的协议书,也被法院认定为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协议,并支持了家庭成员要求分割归并拆迁安置房份额的诉请,二审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综上,原被告家庭拆迁安置所得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3房产属于家庭共有房产,原被告协商一致并签订分家协议,对3套房产进行分配处置,将其中一套房产分配给原告,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两被告在取得涉案房产后交付给原告,由原告装修使用至今,涉案房产应属于原告所有,现在涉案房产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两被告应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既然有遗嘱,那协商不成,需要起诉处理,确定遗嘱有效,并确定房子所有权归你。法院判决后,可以强制过户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原房主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准备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房主作为登记所有人,可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房屋买卖中出卖方不配合过户买方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卖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买方也可以直接视作违约处理,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相应损失赔偿;或者采取起诉手段,法院判决后卖方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
如果满足过户条件,只是因为原房东不配合的话,根据合同相对性,那需要起诉二房主为被告,同时列原房主为案件第三人,要求配合过户。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拆迁房的房产证涉及情况比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拆迁房办房产证时还要交什么税?根据 税发【201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
拆迁安置房是不需要缴纳物业费,因为这些房子本身就属于政府统一管理,并不是商品房。 【法律分析】 安置房如果有物业管理服务,是需要缴纳物业费的。物业费的收缴不是根据房屋的性质,而是根据物业提供的服务。 根据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拆迁房收物业费合理。 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因为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
买了拆迁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怎么办作者:吴晓香 日期:2020年10月17日拆迁安置房的出售价格因为低于同档市场价格水平,所以吸引不少购房者的注意,而实践中因为购买了拆迁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现就笔者所代理的该类型案件进行阐述,望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可以积极防控风险,并在诉讼发生时积极维权:案件事实简述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房屋后,到政府统一办证时,被告按规定办理拆迁安
通常开发公司交付房屋时,不是已经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了。照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就行了
拆迁安置房的车库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需要看产权证上面到持有人是谁(谁持有,产权就是是谁的)。 地下车库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产权,所以就有两种情况: 1、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那么物业用于出售、租赁是合法的。 2、如果产权并不属于物业,或者是地面公共区域(地面公共区域不得设立产权停车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车位,则物业无权对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在10%~25%左右,关于房子的公摊面积是必须要根据房子的类型,楼层构造的这些原因进行分析的,有些多层住宅,越往高走,公摊面积是越大的,国家规定的,有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公摊面积是用公共面积除以套内建筑面积总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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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是不是从签订拆迁协议算起不是,拆迁协议书是协商拆迁及获得补偿的合同书,签订拆迁协议只是双方达成一致,与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起算时间无关。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起算时间,应从房产证的发证时间开始计算,只有满规定年限后,才能正常进入市场流通。如何签拆迁房的买卖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所谓拆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
安置房一般是政府给予拆迁安置人员的优惠租房,一般是不缴纳物业费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本地人不交是因为他们是拆迁安置人员,外地人不是拆迁安置人员自然要交。
如果被执行人对其所占有的房产没有房产证,那么不能证明他对房产有所有权,因此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
你好,没有这种说法,具体可以按照你们的协议来处理就是了
如果已经进行了买卖,对方不配合办理的,你们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