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条文表述方式来分析。
(一)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二)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条文分析,作为被告的教育机构如果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职责,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通过分析法条的结构,可以看出这是属于“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注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有一定的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机构须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对较轻,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第1253条是另一种过错推定责任的表述方式,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从这种表述方式分析,只有当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显然是过错推定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对于无过错责任,基本上只有一种表述方式,即只要某种行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规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规定行为人证明其过错能够免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是产品责任(第1202条)、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第1229条)、高度危险责任(第1236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条)这四个领域。
二、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也称间接责任,是指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与动物、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对动物的替代责任和对物件的替代责任。
(一)对人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监护人替代责任(第1188条)、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替代责任(第1191条)、雇主替代责任(第1192条)和生产者与销售者替代责任(第1204条)等。
例如,
比如,北京市小学生肖某(女,12岁)把另一小区市民罗某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将小区麦某(女,48岁)绊倒,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从这个事例来看,如果死者麦某的亲属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可以请求罗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肖某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二)对动物的替代责任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动物的替代责任,仅指对饲养动物的替代责任,对非饲养动物,《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在前述罗某遛狗造成麦某死亡的事例中,麦某的亲属既可以请求罗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狗的主人承担责任。
肖某监护人承担的是对人的替代责任,而狗的主人承担的是对动物的替代责任。
(三)对物件的替代责任
主要是指所有人、管理人等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替代责任。
结语:
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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