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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未提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能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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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未提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能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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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全国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以浙江为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未进行仲裁时效抗辩,那么就视为抗辩,在诉讼阶段再提出的,将不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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