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探望权纠纷,女方拒绝探视,探望方式和时间
二、裁判要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案情简介
耿先生与权女士于201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日婚生一女耿某。2015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耿某由权女士直接抚养,随权女士生活,耿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耿先生可随时探望耿某。
后耿先生、权女士因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次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后,耿先生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的上午8时将耿某自权女士处接走探望,当日下午18时将耿某送回权女士处,权女士予以协助。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因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后孩子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男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合法有据。实践中,很多女方咨询如何才能拒绝男方探视孩子?
只有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况下,女方才有权拒绝男方探视,至于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肯定是男方出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出现暴力殴打、虐待孩子情况,女方可以拒绝男方探视,并有权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的请求。
律师提示:本篇判例及法律主要适用父母探望孩子情况,实践中案件情况不同最后结果也不同,建议作为孩子父母保持理智,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作出正确的决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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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贫式婚姻定义1、金钱式扶贫:一方家庭贫困,另一方不嫌弃并愿意与其结婚,带着自己及家庭的财富和资源帮助脱贫。2、感情式扶贫:一方口口声声称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然后要求你感恩戴德,无条件回馈,而一旦你们的感情破裂,你将一无所有。3、生命式扶贫:一方内心极度渴望财富却不愿付出奋斗,一味向对方索取,一旦对方拒绝,不惜牺牲对方生命进行报复。二、扶贫式婚姻典型案例 1、金钱式扶贫案例:刘女士与
一、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亲子鉴定、遗传学规律二、裁判要旨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三、案情简介沈先生今年已年满六十四岁,四十年前他与徐女士经相亲结婚。婚后第三年徐女士生育一名男孩,沈先生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爱,但是沈先生发现儿子确实不像自己,并且动不动就殴打自己,不像是亲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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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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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我所有,并且也办理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因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判决,会执行到我的房产吗?对于离婚房产约定归一方,而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房产的案件,法院处理会比较谨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从两个方面来判断。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一是债务形成时间,看对方的债务是在离婚前就存在的,还是在离婚后形成的。如果是离婚前就存在的债务,一般可以撤销夫妻间的房产约定,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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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人为本”“符合国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遵循“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化要求,兼顾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法律调整的变迁性,既完成了对体系和传统的合理回归,又展现了与时俱进的革新理念。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研究员申晨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回归与革新》一文中从四个核心视角出发,对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思路进行分析考察,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一)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在第四编中有所规定,本编共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二 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 五 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
《民法典》的通过及施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全面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具体到婚姻家庭编,对部分制度作出调整和更新,体现出很多亮点。其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作了相应地调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婚姻法》《民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和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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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第五编,该编把实践证明成熟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比如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同时把《收养法》的内容吸收进来,使之更完整充实。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多个颠覆性亮点值得关注,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1.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隐瞒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