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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与他人同居”具体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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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与他人同居”具体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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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另:也就是说,不包括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偶尔的一夜情等行为。同时,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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