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在第四编中有所规定,本编共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二 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 五 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八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一十九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百二十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百二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百二十二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八百二十三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八百二十五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百二十六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八百二十七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八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
第八百二十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条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八百三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六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八百四十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八百四十一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条、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八百四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八百四十三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四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四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 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八百四十七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八百四十九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八百五十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八百五十一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 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八百五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八百五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八百五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 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八百五十六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八百五十七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八百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八百五十九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八百六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
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
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八百六十二条 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八百六十三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
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四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参照适用前条规定。
第八百六十五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 以保护。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八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第八百七十条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八百七十一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八百七十二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八百七十三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八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是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八百七十六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八百七十七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百七十八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八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八百八十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 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八百七十九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八百八十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八百八十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第八百八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八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八百 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八百七十七条和第八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百八十三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八百八十四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 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 理收养公证。
第八百八十五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八百八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八百八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八百八十八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
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 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八百八十九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八百九十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 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八百九十一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八百九十二条 有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八百九十三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 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 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 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八百九十四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八百九十六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八百九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 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 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 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文件均将同时废止。 以下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一)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和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1079
四、父母子女关系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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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父母子女关系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
在“以人为本”“符合国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遵循“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化要求,兼顾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法律调整的变迁性,既完成了对体系和传统的合理回归,又展现了与时俱进的革新理念。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研究员申晨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回归与革新》一文中从四个核心视角出发,对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思路进行分析考察,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第五编,该编把实践证明成熟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比如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同时把《收养法》的内容吸收进来,使之更完整充实。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多个颠覆性亮点值得关注,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1.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隐瞒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
离婚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6编1034条此次提交初审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有6编,各分编顺序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具体来看一看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亮点:亮点一: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
一、扶贫式婚姻定义1、金钱式扶贫:一方家庭贫困,另一方不嫌弃并愿意与其结婚,带着自己及家庭的财富和资源帮助脱贫。2、感情式扶贫:一方口口声声称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然后要求你感恩戴德,无条件回馈,而一旦你们的感情破裂,你将一无所有。3、生命式扶贫:一方内心极度渴望财富却不愿付出奋斗,一味向对方索取,一旦对方拒绝,不惜牺牲对方生命进行报复。二、扶贫式婚姻典型案例 1、金钱式扶贫案例:刘女士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目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
一、关键词探望权纠纷,女方拒绝探视,探望方式和时间二、裁判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三、案情简介耿先生与权女士于201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日婚生一女耿某。2015年1月29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耿某由权女士直接抚养,随权女士生活,耿先生每月支
《民法典》的通过及施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全面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具体到婚姻家庭编,对部分制度作出调整和更新,体现出很多亮点。其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作了相应地调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婚姻法》《民法
一、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亲子鉴定、遗传学规律二、裁判要旨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三、案情简介沈先生今年已年满六十四岁,四十年前他与徐女士经相亲结婚。婚后第三年徐女士生育一名男孩,沈先生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爱,但是沈先生发现儿子确实不像自己,并且动不动就殴打自己,不像是亲生儿
婚姻中重大过错指什么行为?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0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0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0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05,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