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实施的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无论是本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还里内外勾结的犯罪,均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这两方面把握。
首先共犯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应审定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其次,共犯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只要其主体资格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同时又利用了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对于未利用职务上便利,而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可接近作案目标等条件共同犯罪的,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仅指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不仅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实际合法控管的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后者更为符合法律条文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也有利于打击犯罪,如某甲系私营公司仓库保管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仓库内本公司代为保管的他人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对于某甲来讲。第一,其所侵占的财物本公司不具备所有权。不属“本单位财物”,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某甲在实施侵占行为以前,该财物就已处于其持有之中,不存在秘密窃取问题,因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第三,某甲代管财物是针对本公司的职务行为,实质上是为本公司代管财物,与财产所有人之间并无直接代管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所以把“本单位财物”局限在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难免失之偏颇,有违立法本意。
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按照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实施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后予以退还的,属于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但对于量刑会有所影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
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一、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的共同犯罪如何定罪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某甲与社会上的某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收受情人职务侵占的钱构成犯罪吗收受情人职务侵占的钱是不会构成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或者公司里面的领导利用自己的职务来获取他人的利益,而其他员工或者领导知道,但是还参与其中并且瓜分财务的,也被认定具有共同受贿的行为。所以如果我们发现受贿的行为,我们应该积极制止或者匿名举报。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 金男是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金女是公司的会计。2000年11月,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在此过程中,二人在均拿不出全额应付的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了虚假的金男出资75万元,金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送工商局注册。为了弥补所差股金,金男、金女与公司外人员杨某串通,由杨某代书奖励说明,金男批准,金女加盖公司公章,三人再制作账目,将公司的37万元以奖金的形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人参与策划,或者在挪用人尚无犯意时,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胁迫要挟等,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
职务侵占退赔的,对行为人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本单位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将公司财产据为已有且数额较大给公司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为了保护公司财产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规定了相应刑事罪名。那么经侦如何调查职务侵占?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经侦如何调查职务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9年,是全国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第一年,也是司法机关定罪处罚最为严厉的一年,在这一年,对于电信诈骗及周边罪名,司法机关秉持从严从重的原则处罚。也是在这一年,因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猖獗,国内出现了大批被骗民众,损失严重。为此,公安部成立6.12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案组,联合缅甸警方,在缅甸境内抓捕参百余与电信诈骗的相关人员,本案当事人万某某就在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常年在外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手段方式也更加隐蔽狡猾和多样化。在单位运营中,违背公司章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虚设中间环节,截留单位利润的手法很典型。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设置中间环节获取利润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有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公司法、民法等追究民事责任,业务洽谈的主体、中间环节的业务、公司章程的制定等多处细节均能影响到行为定性。笔者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及办案经验,通过几例典
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一、构成本罪的证据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与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正
1、职务侵占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一些地方显得十分猖獗,甚至呈现规模化、集团化、区域化的特点,这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制假、贩假分子制造便利条件、提供作案环境的不法人员,这些人员明知他人从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处于利益等种种原因,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甚至提供造假技术,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
关于职务侵占的受害人是否能要求赔偿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职务侵占罪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是建立的劳动关系,这些单位的劳动者均是合同制职工,没有合同工与正式工的区分。合同工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扣除社保之后,会更低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而
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有哪些区别1、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2、 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