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手段方式也更加隐蔽狡猾和多样化。在单位运营中,违背公司章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虚设中间环节,截留单位利润的手法很典型。
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设置中间环节获取利润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有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公司法、民法等追究民事责任,业务洽谈的主体、中间环节的业务、公司章程的制定等多处细节均能影响到行为定性。
笔者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及办案经验,通过几例典型的虚设中间环节职务侵占判例,对此类型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外在表现进行分析和归纳,希望对反舞弊实务中解决此类案件有所裨益。
《刑法》第271条所规定之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理论的通说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都使用化名)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原系某机械厂副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12年,李某担任机械厂副总经理期间,负责采购、生产工作,其在机械厂采购过程中,虚设中间环节,授意其母亲陈某及朋友王某设立甲公司。
然后由甲公司出面向供应商采购商品,加价销售给机械厂,赚取差价,差价达200余万元。
法理评析
李某利用其担任机械厂副总经理负责采购、生产的职务便利,以亲友名义设立的甲公司实际成立后,仅作为交易中间环节介入机械厂采购业务,并无实际经营活动且公司无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等,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在采购价格、货款支付时间等方面,甲公司并不存在优于机械厂的条件,增设这一环节仅仅致使机械厂多支付了相应的交易差价。
本案存在虚设的交易环节,即使甲公司有代机械厂垫资的行为,但应理解为以截留机械厂利润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案,李某职务侵占罪成立。
案例二:被告人赵某,原系a公司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09年末,赵某利用其担任A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瞒A公司,采用虚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手段,在A公司委托E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的过程中,恶意阻断A公司和E公司已经开展的交易,并将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虚设为中间交易环节,由B公司使用A公司的资金向E公司支付500万元采购货物后,以700万元价格卖给A公司,差价近200万元。
法理评析
尽管B公司是经工商登记合法成立的公司,有合法出资、人员组成及业务往来,内部设置有公司账簿等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一个有业务经营的完全独立的公司,具备公司成立、运行的形式要件。
但以上并不能说明公司的实质性质。
首先,在交易中,赵某既是A公司负责该笔业务的实际联系人,同时也是B公司控制人,即A公司与B公司都在赵某的实际控制下,哪家公司与E公司进行交易都是由赵某一人决定。
在赵某的授意之下,E公司退还之前从A公司收取的订金,与B公司进行交易。如果B公司与E公司、A公司之间有真实交易,应当有相应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合同。
其次,在与E公司的交易中,B公司从未使用自有资金,B公司先从A公司提取出资金,然后将A公司资金作为货款支付给E公司。
在实际交易中,B公司全部使用A公司资金支付货款和代理费,自身没有任何支出,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纯获利润,这样的交易方式与正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
本案,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三:梁某,原系甲公司市场发展经理
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07年之间,梁某作为甲公司市场发展经理,负责甲公司销售代理公司的选任、聘用和支付佣金工作。2005年3月至2007年,梁某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指定客户为上海华克等4家公司的代理经销协议,乙公司先后收取佣金107万余元。
(乙公司系梁某于2005年2月5日成立,其妻子王某为法定代表、梁某本人系股东)
法理评析
本案最终未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原因在于:
本案中,甲公司为广泛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促进公司的销售工作,在自行销售公司产品的同时,也聘用销售代理公司进行市场开发,除乙公司外还有多家代理公司,因此甲公司是认可代理制度的;
乙公司作为代理公司履行了代理职责,帮助甲公司销售数额有成倍增长,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并未给甲公司造成财产损害;
乙公司收取的佣金比例为5%(与甲公司合作的销售代理公司佣金比一般为3%--7%),获取佣金在合理范围内。
虚设中间环节型职务侵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述三例案件中,存在共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所属公司采购或者经销业务过程中,将自己实际掌控的第三方公司引入交易环节中,充当采购中间环节或者销售代理商,从中赚取差价。
然而,上述三例案件并非全都构成相应刑事犯罪,这就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虚设中间环节的认定标准和评判依据为何?
(一)主观方面——利用虚设中间环节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性
这一中间环节不是在经营中自然产生,其本不应存在于经营之中,而是行为人事先设定或事后人为增加进去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
1.主观故意性的理解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营利最大化,成本最小的经营方式为与客户单位直接联系。即便需要中间环节的辅助,企业和中间环节之间也只是市场交易的相对方关系。
于企业而言,中间环节、客户单位性质都是一样的,企业在经营中引入中间环节是为了利用中间环节更好地营利。
而虚设中间环节型职务侵占中,中间环节不是在市场活动中由企业依据市场规律选择而自然产生,而是行为人人为隔断企业与客户单位的联系后强行引入,该中间环节设立的目的在于截留企业应得的利润、增加企业负担的成本,行为人对于该中间环节会非法占有企业财产是明知且追求的。
2.虚设中间环节侵占公司财物的途径
结合判例进行总结,行为人虚设中间环节侵占公司财物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1)本企业销售类经营业务中,行为人事先向客户单位言明,企业已授权中间环节单位开展具体业务。
本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中间环节单位,中间环节单位将产品加价卖给客户单位,两次交易产生的差价通过中间环节单位被行为人占有;
(2)本企业采购业务中,行为人对外以企业名义洽谈业务,再以中间环节单位名义先行采购,采购后加价销售给本企业,两次交易产生的差价通过中间环节单位被行为人占有;
(3)行为人设立中间环节从事服务类业务,从本企业赚取高额佣金、服务费,或利用本企业资源后从客户单位处收取服务费归中间环节单位。
以上,行为人的目的都是侵占公司财物,侵占部分为企业应得利润或者增加的支出。
(二)客观方面——利用虚设中间环节侵占公司财物的客观表现
1.客观多余性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与客户单位之间可以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也可以间接发生关系,后者意味着有中间环节的介入,中间环节地位在于牵线搭桥、协助完成经营活动。
而虚设中间环节型职务侵占中,中间环节并不是必须的,而是行为人为获取利益人为加进去,其在企业经营业务中不具有任何地位和作用,其自身经营活动不需要垫资、无需承担任何风险。
而且很多时候,虚设的中间环节自身会存在各种问题,例如:中间环节需要进行的业务活动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中间环节的注册或者其负责人的注册上存在虚假……
(前述案例一、二里,行为人所在企业单位均未对中间环节的设置及性质予以认可;前述案例三里,行为人所在企业单位认可销售代理制度,行为人设置的中间环节公司作为销售代理环节,设立后有进行市场开发活动。
)
2.中间环节为行为人实际控制
虚设中间环节型职务侵占,实质上是行为人利用中间环节非法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中间环节作为截留利益的关键一环,其控制权通必然掌握在行为人本人手上,或者行为人本人与他人共同享有控制权。
在实践中,从表面上看,中间环节的负责人、总经理等职位往往不会是行为人本人,一般为其亲属、朋友或其他表面上无关的人员。
但实际上,无论行为人表面上怎么掩饰,该中间环节的设立、运行,必然在行为人或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际操控下。
3.中间环节的运作依赖行为人的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虚设中间环节型职务侵占中,具体的行为方式为虚设中间环节,设置中间环节是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创造机会,因此虚设中间环节这一行为必然与行为人的职务范围紧密相关。
中间环节设立后作为本企业与客户单位的枢纽,其实际业务经营活动往往并非自身法定经营范围,而是由行为人具体职务范围所决定的。
4.获利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受其实际支配
通过中间环节的获利部分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受其实际支配,这点为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应有之义,如果非法获利不为行为人本人所实际占有,则不构成相应刑事犯罪。
(前述案例一、二里,中间环节公司利用两次交易产生了差价,并由行为人占为己有;案例三里,中间环节公司收取的佣金比符合本企业单位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
以上为笔者整理之关于虚设中间环节实施职务侵占的认定标准和评判依据,但是在实务中,行为人具体利用虚设中间环节的手段更加多样,笔者以后将跟各位再做讨论。
来源:知乎
职务侵占100万判刑,一般是会被判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如果是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犯罪行为人,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达到一百万的,此时就是属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巨大的情形,此时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一、对职务侵占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2.数额达到2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3.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每增加16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4.数额达到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5年。5.数额为10万元以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
一、车祸死亡责任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账务处理。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
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电动车撞人的责任由交警进行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
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分裂国家和民族的目的。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三年以下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所以六万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
一、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立案数额达到了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以追诉,具体量刑标准需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构成条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关于职务侵占罪金额立案标准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的,借贷型诈骗是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侵占他人财产赔偿标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给被侵权人所带来的的直接财产减损,而间接损失则是包括被侵权人的预期利益、可期待利益等财产性利益。【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类型是什么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父母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各地不同,一般不少于每人1000元。但补贴政策每个省份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各项指标差异而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查询当地计划生育条例。法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