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陈述材料
尊敬的各位专家:高xx杨xx等诉山东省xx市人民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由xx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现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资料,陈述如下,供专家参考:
(一)本次医疗纠纷发生的过程
申请人的亲属高xx于2017年1月9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待产。入院后xx市人民医院给高xx做了各项必要的检查,各项情况正常。
从病程记录上看,11月1日16:50,患者40+4周妊娠行缩宫素引产,一般情况好,宫口开大2+cm,自然破膜,羊水Ⅲ度污染,胎心突然降至60-70次\分,嘱其胸膝卧位,胎心好转,145分\次,遂决定手术终止妊娠。
当日17时10分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前患者心率172次\分,血氧饱和度95%,呼吸急促(30-40次\分),偶尔咳嗽,考虑羊水栓塞?
给予地塞米松10mg,即刻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娩出一女婴,胎盘胎膜完整娩出,清理宫腔,子宫收缩好,缝合子宫切口,探查双侧附件无异常,查无出血渗血,依次关腹。
术中生理盐水冲洗切口,持续导尿顺畅,淡红,量约400ml.出血量200ml,补液1000ml。手术顺利,术中麻醉满意,血压平稳。
手术时间至17时50分止。术后因患者持续心率快(150-170次\分),考虑羊水栓塞。期间患者心跳骤停,决定行全子宫切除术,18时45分开始手术,环形切除子宫,生理盐水冲洗腹盆腔,探查无出血渗血,逐层关腹。
19时50分术毕。术中出血量约800ml,血尿,术毕转入ICU病房继续抢救。22时17分患者双瞳孔散大固定、大动脉搏动消失、心电监护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二、被告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本次医疗损害医院存在严重失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现根据医院提供的部分客观病历,分析如下:
1、宫缩素使用不当,没有使用指征。
宫缩素适用于协调性宫缩乏力、宫口扩张≥3cm、胎心良好、胎位正常、头盆相称者,只有具有适应指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宫缩素,在应用宫缩素时,应有医师或助产士在床旁监测宫缩、胎心、血压计产程进展状况,评估宫缩强度。
从病历资料中静脉点滴催产素引产观察表中看出,患者是从1月9日上午9点开始使用宫缩素,持续到当日的16点55分,在病历的描述中,患者经产妇,入院后无不规律宫缩,无宫缩乏力这些症状表现,且在1月10日8点50分胎心监护图提示:胎心变异减少,伴有减速,应动态复查,提示胎儿宫内存在异常,更不应该静点催产素。
同时,静脉点滴催产素引产观察表显示:宫口开大未查,没有观察记录血压变化,观察粗放。
宫缩素使用不当,有过强过频的宫缩,此时由于宫腔压力太大,可能诱发胎儿缺氧及产妇羊水栓塞。在患者剖宫产术前小结里,未描述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在患者术前诊断及手术指证,描述有胎儿宫内窘迫。
术前患者心率172次分,考虑羊水栓塞。这些症状出现,与医院缩宫素使用不当且观察粗放有密切关系。
2、手术前,产妇心率异常、呼吸急促,已考虑到羊水栓塞症状,但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有效治疗。
在患者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中描述:术前患者心率172次分,血氧饱和度95%,呼吸急促(30-40次分)考虑羊水栓塞?
给地塞米松10mg,即刻行剖宫产术。
在剖宫产麻醉术前访视记录中显示,病人急症入手术室,生命体征心率169次分,呼吸50次分;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血红蛋白异常,心电图结果以异常,心功能分级Ⅲ级(中度心衰),肺功能检查异常;
临床诊断:足月妊娠、哮喘、羊水栓塞,在麻醉师发现有这么多异常情况出现,且临床诊断羊水栓塞的情况下,手术医生发现了没有?
手术前考虑采取措施了没有?
作为一个专业医院应该明白,羊水栓塞,在产科学上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并发症,一旦发生,产妇的死亡率非常高。既然这样,在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症候,且医院已经考虑到羊水栓塞的发生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处理,不采取有效措施治疗?
仅给予地塞米松,为什么不采用扩张血管及平喘解痉药物?
病程记录中,诊治经过描述:于1月10日17时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出现羊水栓塞,心脏骤停,阴道出现不凝血,行子宫全切术。
剖宫产手术记录显示,手术时间:2017年1月10日17时25分至17时50分止。子宫全切术手术时间是18:45—19:50。
两次手术时间间隔55分钟。既然在手术中发现羊水栓塞,为什么不直接手术,还要第一次手术后,依次关腹?羊水栓塞,来势凶猛,间隔55分钟,足以致命。
而且,手术中,输血量不足,也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根据手术记录显示,行子宫切除术,术中出血量约800ml,阴道流血量不明,血尿,患者当时血压7760,PH7.1情况下,输浓缩红细胞6u,血浆200ml,输血量明显不足,且不符合2:1的比例。
这一点,患者家属曾向代理人描述,在给患者做手术时,没有准备必要的血浆,耽误了好长时间。难道,手术没有预案?手术前不知道要输血?
同时,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患者术前已经缺氧,用腰硬联合麻醉会加重缺氧,应当采用全麻方式。
在出现羊水栓塞症候的情况下,就是因为医院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治疗,且出现一系列的失误,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3、产程观察粗放,胎心监护疏忽。
根据产科操作技术规范,产程必须观察项目和处理:子宫收缩,产程中必须连续定时观察并记录宫缩持续时间、间歇时间及强度,掌握其规律,指导产程进行。
用胎儿监护仪描记宫缩曲线,可以看出每次宫缩强度、频率和每次宫缩持续时间,是反映宫缩客观指标。
胎心监测是产程中极为重要的观察指标,根据胎心率,能够快速判断出胎儿宫内是否缺氧。病历中,入院记录10月29日15:00检查显示胎心140、宫缩不规律,但胎心监测记录单没有显示这个点的胎心记录,也没有宫缩是否规律的记录,检查结果是怎么来的?
11月1日16:50分,记录羊水Ⅲ度污染,那么,显示胎儿窘迫,但胎心监测记录单只记录到1月10日8:40分,我们无法从胎心监测判断胎儿窘迫的时间?
16点55分,术前小结,简要病情中,没有提示胎儿宫内窘迫,剖宫产手术指证是胎儿宫内窘迫,羊水污染。
那么,羊水污染、胎儿宫内窘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4、病历记载不完整,内容前后矛盾。
根据相关诊疗规范,首次病程记录,应该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患者是2017年1月9日入院,病案资料显示病程记录是从2017年1月10日16时50分开始,没有首次病程记录,也没有1月30日、31日病程记录。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但仔细研究医院提供的病案资料,发现病历记载有很多地方前后矛盾:
(1)病程记录显示,剖宫产手术后,手术顺利,术中麻醉满意,血压平稳。同一页病程记录上又显示,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出现羊水栓塞,心脏骤停,阴道出现不凝血。
我不相信,在心脏骤停的情况下,还出现血压平稳。术前考虑到羊水栓塞,术中出现羊水栓塞,阴道出现不凝血,这还叫手术顺利?
患者剖宫产手术采取仰卧位向左倾斜15度,一般是看不到阴道出血的,在什么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是阴道大量出血,哗哗流血。
(2)患者入院时查体,心率89次分,术前患者心率172次分,术中血压平稳,术后持续心率快(150-170次分),这些都是病程记录中显示的内容,那么,患者到底是什么时候心率开始加快的?
手术当中出现不凝血,手术中血压是怎么平稳的?
(3)剖宫产手术记录中显示麻醉方式是腰硬联合麻醉,子宫全切术手术记录显示是全身麻醉,麻醉记录单显示子宫全切术麻醉方法是腰硬联合、全身麻醉,时间是从17点15分开始,19点45结束,中间麻醉未停止。
那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从腰硬联合麻醉变成全身麻醉的?剖宫产手术和子宫切除术到底是一个手术还是两个手术?如果是两个手术,为什么麻醉术前方式记录和麻醉记录单只有一份?
(4)根据病程记录及手术记录中描述,两次手术,术中都出现不凝血,血尿,那么,在病人出现不凝血、尿血的情况下,手术记录中又都有探查无出血渗血的描述,按照常识?
难道刀口、针眼在这种情况下不渗血?整个病历,术中出血量描述不清,尤其是阴道流血量不明。无法如实反映患者的发病真相。
(5)既然在剖宫产术中出现羊水栓塞,为什么还要缝合子宫切口,依次关腹。等待55分钟后,又做第二次手术。但是,从麻醉记录单来看,病人并没有下手术台,首次病程记录上描述的是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破宫产术+子宫全切术。
那么,这到底是一个手术,还是两个手术?
病历资料是记录患者整个医疗客观过程的,如果记载不客观、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怎么能反映事实真相。如果有伪造病历的行为,不仅有违职业道德,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医院在孕妇生产过程以及手术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背诊疗规范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且医院的过错与申请人的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背诊疗规范,理应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患方恳请各位鉴定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错,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北京市xx司法鉴定所
陈述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律师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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