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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联合体的投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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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联合体的投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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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 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 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 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 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 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联合体等级的确定原则,即“针 对同一专业,依据资质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承包范围及资质”。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 质认定的“就低原则”适用于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属于同一专业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 同工作的情形,当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属于不同专业或者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 时,则不适用,否则将会造成认定上的错误。

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应简单的以同一专业按照资质较低的等级来确定,联合体投标的原则 是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成员共 同完成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但联合体协议约定不 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完成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因 此,在判断联合体资质时,关键应以共同投标协议中的明确的各自分工来判断联合体的 资质及等级是否满足要求。同时,在联合体本身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资质要求的情况 下,对于当事人一方以联合体成员一方没有资质为由要求确认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请 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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