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情妇案
---如何把握包养情妇的认定标准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司法机关干部,已婚。王某,女,某市某歌厅服务于,未婚。
2002年11月,张某与王某在歌厅相识并逐渐熟悉。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王某主动和张某在酒店客房里发生第一次性关系。
此后至2006年9月,张某一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根据王某要求为其租房并承担每月800至1000元的全部房租。
此外,张某还每月给王某200元至500元的零用钱。
2005年8月,王某怀孕,并不顾张某反对于次年5月生育一子。张某为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9000元,并为孩子取名王某某(随母姓)。
2006年10月,王某与张某协商分手。此后至2008年6月,王某先后向张某索要王某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20万元、价值200余万元的房屋一套、轿车一辆以及王某某每月的生活费5000元,张某均表示同意并满足了王某的要求。
为此,张某将其与王某的关系及生有一子的情况告知其弟及其子,并让其弟出资支付王某购房款200余万元和王某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的生活费10万余元;
让其子为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43万元的奥迪轿车,并承担油费等费用。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经济交换为条件,长期与王某保持稳定、密切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构成包养情妇。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通奸,理由是:租房期间王某有一定的收入,可以自己养活自己,无需包养;张某反对王某生孩子,孩子出生后,张某支出的是王某索要的,主要给孩子的,张某没有包养的主观故意;
2007年后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包养情妇的构成要件。
三、点评解析
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以包养情妇定性处理为宜。理由如下:
(一)张某的行为符合包养情妇违纪行为的特征
中央纪委法规室在《对湖南省纪委关于某某包养情妇错误请示函的答复》(中纪法函【2000】3号)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包养情妇是指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在一定时期内以为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为必要条件,与女方保持较稳定、较密切的不正当两性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在一定时期内,为女方提供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
(3)男女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稳定的、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也就是说包养情妇须满足上述三个特征。
本案中,自2003年张某与王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至2006年10月协议分手之前,张某一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根据王某要求为其租房居住和承担全部房租,并每月给王某几百元零用钱。
整个过程既有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又有长期保持稳定、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且以提供日常生活费用作为保持两性关系条件的主观意图明显,符合包养情妇行为的构成要件。
张某主观上有包养王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为王某租房居住并承担全部房租、每个月提供零用钱等行为,并实际保持了长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属于包养情妇。
(二)关于包养行为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理区别包养与通奸行为。通奸与包养两种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均系已婚有配偶者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两者主要区别是:通奸不以为对方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资料为前提,而包养情妇行为则必须以为对方提供钱财、住宿等基本生活费用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为与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王某租房居住并承担房租费用,每月提供王某零花钱,这些行为都是根据王某的要求所为,充分说明了张某与王某的关系不是仅仅因感情等因素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通奸行为,而是以提供生活资料为必要条件的包养行为。
二、包养行为对包养者提供的生活费用规定了下限,即“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但对被包养对象的经济情况并未做出限定。
现实生活中,被包养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为满足基本生存而被包养,有的是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享受而被包养。因此,即便被包养对象有固定收入甚至能维持生活也并不影响对包养行为的认定。
无论被包养对象是否有收入来源,只要包养人为被包养对象提供了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费用,且提供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就属于包养行为。
三、包养双方发生性关系这一要件应结合案件全面来看。本案中,2007年后张某与王某未发生性关系并不能成为否定包养行为的理由。
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3年张某与王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至2006年9月,张某为王某提供日常生活费用,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第二阶段是2006年10月至案发,张某与王某协商分手后,张某依然为王某及其子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并为其买房、买车等。
这两个阶段前后连续且有因果关系,不能割裂开来,后一阶段两人未发生性关系,并不影响对张某包养行为的性质认定。
综上,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包养情妇的基本特征。
“卖淫”、“嫖娼”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与“通奸”的区别是什么一、含义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除
强奸与通奸的区别有哪些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
一、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认定1、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而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强奸罪与通奸行为有何区别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
一、强奸罪与通奸行为是如何认定的1、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奸行为的认定: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在去进行诉讼的时候,法官在诉讼开庭之前,和当事人进行接触的话,也是会对双方的调解意愿进行了解的,那么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的区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的区分 (一)调解纠纷的性质不同。 立案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调解。 (二)调解对象不同。 立案调解的对象是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对象是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实践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认定的难点之一,即与正常民间借贷如何区分,对此应加强研究探索,尽快予以明确,以确保纪律的严肃执行。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如下: 1、主体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夫妻个人财产的主体则是单个个体。 2、财产获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婚后获得的,婚前获得的比较少。而夫妻个人财产大
雇佣关系的认定: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您好,具体的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详情可来电咨询!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清偿票款并取回汇票后,享有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因而票据债务人因被追索而偿付票款后,有权向前手当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偿票款后
区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罪的关键,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
区别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方式。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来源,连带责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较为严厉的责任方式,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宜由法律作出规定。原来法律规定对连带责任的产生方式规定为“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继续维持了这一规定。换言之,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原股东应就对赌失败后的业绩补偿或回购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般只有在协议明
“诈骗”和“欺诈”是两个含义相近的汉语用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二者应是不分彼此,互为替代的。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各自归属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诈骗”一般被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范畴,体现为诈骗罪,而“欺诈”一词则偏向于民事法律范畴,体现为民事欺诈。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均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客观上都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司
作者:陆 玮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来源:2018年人民司法第2期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但恐吓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样,以自焚相恐吓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还是恐吓型的寻衅滋事罪,殊难认定。放火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可构成放火罪,若以自焚相威胁,利用他人对放火的恐惧达到无事生非等目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情节恶劣、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
与已婚妇女通奸一般不会受到处罚,但行为人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已婚的男女与他人通奸会怎么判已婚的男女与他人通奸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不需要判刑,但是如果已婚男女有和他人再次结婚行为的,会构成重婚罪,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婚的男女与他人通奸会怎么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一次会不会造成破坏军婚罪肯定是属于的破坏军婚的情况。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行为。 (1)通奸是婚外性行为。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婚姻关系存在,要注意的是,如男女双方均未婚,不属于通奸,而是非法同居。 (2)通奸行为具有隐秘性。 (3)通奸是双方自愿发生的两性行为。 非法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公开同居。具有如下特征: (1)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属于婚外同居。 (2)同居生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已婚的男女与他人通奸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处刑罚,属于道德范畴。但已婚的男女与他人通奸属于重婚情形的,会构成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