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9〕1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
2020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1、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1)建立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2)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7-30 颁布日期:199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执行日期:1994-02-28 颁布日期:199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合作单位(人)(简称乙方)的资格资质审查及确认(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授权全国、全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可由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3、合作单位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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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01-05-01 颁布日期:2001-03-14 文号:法发[20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低消费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务部“餐饮业新规”11月1日实施,有业内人士呼吁界定低消标准禁设最低消费还需细则撑腰据新华社电商务部日前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提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业内人士指出,推翻“最低消费”终于有规可依,可让餐饮经营者在提升服务和营销上多下工夫,但如何降低顾客维权成本,真正做回“上帝”,仍需拭目以待。促销活动需明示限制条件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01-05-01 颁布日期:2001-03-14 文号:法发[200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10-01 颁布日期:1995-09-01 文号:铁运[1995]10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9-11-29 颁布日期:1989-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09 颁布日期:2012-03-09 文号:财行[20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9-11 颁布日期:2011-09-11 文号:电监安全[2011]2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推行劳务班组实名制管理的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农民工权益,防范工资纠纷,避免出现围堵工地等事件的发生,提高项目对劳务班组的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记录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进出项目时间等特制定该管理办法。1、新开工项目施工班组应在签订劳务合同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花名册(详附表1),对进入本项目施工的班组作业人员按
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分包管理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二、分包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8-29 颁布日期:2000-08-29 文号:中银零[2000]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3-31 颁布日期:200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5-31 颁布日期:1996-05-31 文号:铁计[1996]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