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业)进豫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及项目信用认证登记。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重新注册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
第七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从业培训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装修装饰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县(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的技术工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各类持证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装修装饰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发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工程的发包,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装修装饰工程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招标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近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他人的。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使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图纸、预算;
(三)参建装修装饰工程中各类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省、市、县各级装修装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及复印件;
(三)施工图纸;
(四)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五)施工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七)拆改结构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
(八)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九)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手续;
(十)项目资金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建筑装修装饰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装修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
(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
(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的,应当分别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七)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八)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九)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十)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
(十二)施工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房屋已装修装饰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装修装饰材料及装饰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装饰企业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二次复检。
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显著位置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
售房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注明房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装修装饰人、装修装饰企业必须遵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但对涉及住宅主体结构和水、电、暖、气等设施布设、安装或改造的装修装饰除外。
第二十七条装修装饰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装修装饰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由责任方返工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住宅装修装饰工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空气质量治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八条为规范装修装饰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装修装饰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装修装饰市场监管体制,健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装修装饰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并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应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专业防火救援设备,施工现场应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危险源应建立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零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装修装饰招标代理及工程监理、咨询、检测等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应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三十八至四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并在相应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七)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八)由装修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装修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一、承包“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如何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合作单位(人)(简称乙方)的资格资质审查及确认(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授权全国、全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可由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3、合作单位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
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以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中国**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ZJQoO-SG-013、-2006为基础,综合考虑中国**工程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施工队伍操作工人技术素质和现有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客观条件,融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以便统一中国**工程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为了加强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口径,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分包管理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二、分包
2020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1、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1)建立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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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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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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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 1.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2.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