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班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计提事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保障程度和生活自理保障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保险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三)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疾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疾病的;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国家对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伤亡的。
国家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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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5-02-01 颁布日期:2014-12-06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时效性:已修订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2014年12月6日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
河北省社会保障失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对此条款,市人社部门配套政策加以明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时效性:现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
一、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年限是多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缴纳年限是15年,工伤保险缴费的一个时间通常都是在员工入职,企业之后才开始的。不过在我们实际的生活应用当中,还跟员工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有着不小的关系,所以说,一般来说的话也有可能是在与单位协议签订了之后的几个月再交的。然后,好的话就按照协议上的约定来执行。而工伤保费的征收一般要经过参保登记,然后确定缴费的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我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要点,广泛听取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6月20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30日印发全省执行。实施办法凸显了以下亮点:一是政府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2021-07-0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
法律之星南京消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经江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主要条款如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