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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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2011年修订意见:文件号:苏人社函[2011]1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5-02-01 颁布日期:2014-12-06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时效性:已修订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2014年12月6日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班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省、市、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
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一、工伤保险缴纳标准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未缴纳工伤保险处理办法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三、统筹区工伤保险支付办法统筹地区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法律之星南京消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经江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主要条款如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2021-07-0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