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5-02-01 颁布日期:2014-12-06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时效性: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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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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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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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年限是多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缴纳年限是15年,工伤保险缴费的一个时间通常都是在员工入职,企业之后才开始的。不过在我们实际的生活应用当中,还跟员工和企业签订的协议有着不小的关系,所以说,一般来说的话也有可能是在与单位协议签订了之后的几个月再交的。然后,好的话就按照协议上的约定来执行。而工伤保费的征收一般要经过参保登记,然后确定缴费的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我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要点,广泛听取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6月20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30日印发全省执行。实施办法凸显了以下亮点:一是政府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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