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梗概】
2014年原告因主诉“下后牙拔除数十年”于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出的的7颗下牙,即刻植入了种植体。于年底完成种植。术后原告嘴唇青紫、牙周严重渗血、肿胀,经月余症状稍获缓解。
2016年始原告牙周出现反复感染,且种植体逐渐暴露,被告予局部用药无效,严重影响种植牙的使用。无奈17年进行第二次手术清除肉芽组织、植入骨粉。
术后仍反复出现牙周感染,局部治疗无效最终于2018年2月以及4月份分两次手术取出种植体。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掌握种植牙的手术适应症而直接选择了不适合原告的ALL-ON-4方案,且手术没有针对原告牙槽骨吸收严重进行对症处理导致原告牙周症状明显而致使感染反复发作且牙龈加速萎缩。
同时手术的失败以及盲目拔除下颌剩余的7颗牙齿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伤害以及精神创伤。正常情况下,种植牙的使用寿命在数十年以上,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种植牙使用期却仅仅2年,因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而直接导致了原告种植牙手术的彻底失败、财产损失以及下牙列完全缺失的损害后果。
故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接受委托后为原告进行立案,其后申请被告诊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原告下牙列缺失直接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的鉴定。鉴定中我方提出以下观点:
1. 被告未针对原告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严格谨慎的手术适应症选择直接导致了后续严重不适以及反复感染终至种植失败的损害结果。
2. 被告针对原告选择的all-on-four治疗方案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诸多过错。
3. 针对原告术后出现的种种不适未采取有效和积极的方案以及必要的告知,致使情况愈加严重而无法收拾。
经司法鉴定机构听证以及论证,充分肯定了我方观点,最终出具了被告存在明确过错且过错参与程度为主要原因力的鉴定意见。
经法院积极调解,我方和被告进行了适度的让步,最终本案赔偿二十余万结案。
【律师说法】
种植牙是近年来普遍兴起的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较高的牙齿整形手术。对于患者自身调解有较高的要求,对植牙过程中的医疗条件同样有很高的条件以及医者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经验。
此处建议患者对于操作复杂、要求较高的手术应当选择正规医院,拿到比较成熟的手术方案再行治疗。同时,对于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以及手术病历、收费单据注意保留,防止维权时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X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XX区XXX村XX号附X号,系死者XX之夫。 原告XXX,女,201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贵阳市人,住址同上,系死者XX之女。 法定代理人X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X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XX区XXXX村XX号附X号。系死者XX之夫。 委托代理人赵*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产生纠纷,首先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拨打12320进行举报。更多复杂的医美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医疗损害赔偿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实和理由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
一、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专业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
殖场遇到拆迁,补偿涉及到几个部分: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第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四,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
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一、存在医患关系 患者对其与医疗机
一、整容失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医院的过错,法院会判令医院赔偿。整容失败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如果该医院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手术失败,造成了当事人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上有医疗、误工、护理和营养及精神损失费等。 二、《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有上限规定吗 没有上限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来进行确定。 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
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多长时间结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多长时间结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有规定从立案之日起的审结期限。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中,病历是关键证据。患者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委托鉴定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材料进行质证。患者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提出的异议,负有答辩和解释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方可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界定 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源于医疗行为,没有医疗行为也就无所谓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医疗行为做一个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医疗行为的概念。只有《执业医师法》中有一个所谓“医师执业活动”这样一个语焉不详的概念。该法将医师执业活动界定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但问题在于是否能将“医师执业活动”等同于“医疗行为”。是否凡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活动均可以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是怎样的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1、 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
法官解读5大医疗损害纠纷真实案例,为所有医务工作者敲响警钟!1、医疗机构有过错(医保部门可追偿已报销款):2015年5月,连某在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出现了“产伤性阴道血肿、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最终导致其子宫部分被切除。诉讼中经连某申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连某构成伤残二级,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主要因果关系。据此,连某要求某医院承担医疗费、
索赔时可选择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如果由于牙本身的原因、或者技术原因、器械原因,致使没有完全拔除病牙牙根的,并且术后如实告知病人的,不应属于医疗事故,可以去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告发的,也可以主张赔偿的。 可以主张对方赔偿的有:重新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交通费、营养费等。也可以协商要求减少治疗收费等。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1.如果是在医院,一般医院会有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可是依照医疗纠纷的处理过
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3、关于续医问题
一、医疗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