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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被逼无奈退场后,发包方迟迟不予结算,律师代理承包方收集大量证据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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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被逼无奈退场后,发包方迟迟不予结算,律师代理承包方收集大量证据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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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判决书详见“律师风采”建设工程纠纷案例2)

案情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合同约定,承包方承接发包方的酒店装饰工程,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0.5‰的违约金。

酒店装修工程在施工接近尾声时,发包方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方不断的在垫付工程款,在总工程量所剩无几时,承包方实在无法再继续垫付,被迫与发包方协商后离场。

承包方离场后,多次催促发包人请求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但发包方根本不予理会,迟迟不予结算。后承包方联系了高律师,在与高律师多次无障碍的沟通后,遂委托高律师代理了本案。

代理观点:高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因本案承包方毕竟属于中途退场且未与发包方进行结算,需要提交大量的施工痕迹证据证明其实际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因此,高律师团队查阅了大量相关法条案例,帮助承包方收集了相关人员与材料的进场、以及各个施工部分、分项验收等多个环节的大量证据后,在管辖法院立了案,不想发包方因此又提起了反诉,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本案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先后开庭三次,双方各自均申请了鉴定。庭审中,高律师的代理意见简要如下:

1、关于施工面积应依据鉴定结论意见;

2、关于合同外的变更与增项也应当依据鉴定结论意见;

3、关于质量扣款问题,仅认可一层大堂二层楼面水通、墙面砖修复等整改施工工作,该部分整改的施工费用15万元,至于其他质量问题,因发包方未能提供整改施工过程的相关证据及付款凭证,故均不予认可。

4、关于违约问题,因发包方已经对外营业,却就涉案工程款至今不予结算,显然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结果:庭审过后,合议庭认为发包方于2017年11月16日即未竣工验收开始对外试营业,现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认定发包方具有违约情形,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基本采纳了高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发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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