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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裁定重整及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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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裁定重整及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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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重整(一)重整申请的审查《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当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债务人重整。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那些有挽救可能性且具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对于三无企业、僵尸企业、效能低下的企业等,法院应当通过清算程序进行出清。

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工艺技能、行业前景等因素,对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是否具备重整原因、申请人是否有重整申请权、提交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二)重整申请的听证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15条之规定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

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与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议纪要》内容,债权人针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发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听证。

 二、重整期间《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系指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至重整程序终止这一特定的期间。本条规定了重整期间,但没有明确规定重整的具体时间。

重整程序终止作为重整期间的时间节点,分为完成性终止和非完成性终止。完成性终止指的是重整计划或者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期间不属于重整期间。

非完成性终止指的是公司未完成重整、被宣告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终止。

依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公司经济状况或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依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社情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就草案内容协商再行表决一次,表决未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草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并裁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重整期间并非可以无限拖长。一般来说,重整期间的期限可以达到12个月以上。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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