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21)沪02行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住——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破百,来5 版39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负责人周XX,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祝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某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行初3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系上
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祝桥派出所(以下简称“祝桥派出所”)辖区内祝桥镇居民。其居住小区内长期存在广场舞大音量播放音乐噪音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
2020年11月29日,王X书面向祝桥派出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祝桥派出所对小区广场舞音乐噪音扰民问题进行处理。
祝桥派出所收到申请后于同年12月3日电话回复,已让在晚间跳广场舞的居民调小音量,早上因人员不固定,难以处理。王X不服,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祝桥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制止祝桥镇祝城路东港XX内广场舞外放音乐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
祝桥派出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的场所不属于该法所称公共场所。
王X所在的祝桥镇祝城路东港XX有物业管理,公安机关对居民在小区内自发形成的健身舞活动没有法定管理职责,王X应通过居民自治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虽然祝桥派出所没有相应的法定履职,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祝桥派出所收到王X的履职申请后,做了大量协调化解工作,告知跳舞人员降低音量,协调居委会拆除外置扩音音箱,组织居委会与有关人员座谈协商,加派辅警人员在活动现场值守,目前居民健身舞活动播放音乐采用的是小型手提式音响器材。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X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除前款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上述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本案中,王X要求祝桥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制止祝桥镇祝城路东港XX广场内广场舞外放音乐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东港XX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区自治区域,王X要求祝桥派出所处理小区居民在该区域内跳广场舞的事项,明显不属于祝桥派出所的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王X就不属于祝桥派出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求祝桥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王X的起诉。王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王X要求被上诉人祝桥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居住小区内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具有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应该以所涉事项指向的行为作为判断依据,而非该行为所属区域范围。
至于上诉人要求履职的事由是否成立,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等,应根据实体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06 行初34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XX
审判员 王 兵
审判员 沈 丹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个七日
一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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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及一审的判决是否有错误
发回重审,可能是二审中发回重审,也可能是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提出由二审法院受理,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发现在一审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程序,会将案件发会原法院重新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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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么说吧,如果二审发回重审,说明这个案件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有问题,当然这些问题有可能不影响案件的结果。2、如果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不服的,又可以上诉。3、至于重审后上诉会怎么判,个人觉得还要从案件本身说起。首先发回重审的情形很多,所以关键还是看一审的错误与结果关系大不大如果大的话,肯定改判的可能性就大,如果不大,肯定维原的可能性就大。
撤销原判是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而依法取消原审法院的判决,其后果可能是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生变动,具体需要根据案件情节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如果认为判决不当或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直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