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是传统赌博活动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相对普通赌博类案件人赃并获相比,网络赌博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往往存在定性难、取证难等共性问题。
经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较线下赌博类案件相比,未检索到进入审判程序后宣判无罪的网络赌博案例,但是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不诉的无罪案例确却大量存在。
笔者检索了2019-2020年8月间214份网络赌博案件不起诉案例,其中因参与时间短、赌资低、获利少、从犯、自首、认罪悔罪等认定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的案件150例,其余64例则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认定无罪。
现从中节选出部分典型案例篇,归纳总结出如下无罪辩点。
1.1无法查明代理的下级账号是接受他人投注还是自用,认定代理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意见》第一条关于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方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虽取得代理权限,但未设置下级账号接受会员投注不属于网络开设赌场。
代表案例:(1)蕉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认定: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陈某甲帮陈某丁开设“时时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会员账号;
无法查明陈某甲将世界杯网络赌球会员账号cyk91155、cyk91122用于个人参赌还是接受他人投注;无法查明陈某甲是做庄接受“阿肥”的世界杯网络赌球投注还是共同参赌,认定陈某甲开设赌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不诉〔2019〕99号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为赌博网站的下线代理,积极发展会员,但没有实际接受投注的行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2仅有言词供述而没有其他客观直接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代表案例:
(1)金检公刑不诉〔2019〕6号 认定:因本案系基于“东方国际”、“桃花源”等网络赌博平台而进行,目前尚未调取相关网络赌博平台的数据,未查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易某某、苏某某、肖某某组织网络赌博的具体赌资数额和获利情况,未调取到使用微信或者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的相关流水。
虽然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可自己参与组织网络赌博,但仅有不起诉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证实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
(2)镇检刑不诉〔2019〕4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李某某、杨某某是否接受赌资及具体接受赌资数额不确定,参与赌博人员数量不能确定,二人获利情况无法具体计算,其获利情况仅为二人自己供述,且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没有到案,无法确定李某某、杨某某与高某某之间的具体关系,不能确定是否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或接受投注。
综上,不符合起诉条件。
1.3 主观上无帮助开设赌场犯罪提供帮助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意见》第二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部分赌博网站内容的形式与正常娱乐游戏一致,不法分子将游戏积分点券与资金挂钩后,正常的游戏平台变成赌博网站,如同将游戏机改装成赌博机。
部分技术服务人员确不存在帮助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共犯。
代表案例: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金检刑一刑不诉〔2019〕1号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叶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赌博网站,且关于其向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具体过程以及托管服务器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仅有叶某某供述证实,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1.并非所有与互联网结合的网络赌博活动都属于网络开设赌场行为,部分应定性为聚众赌博。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入罪对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获利数额没有要求,但赌博罪有明确的定罪标准,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组织3人以上抽头5千或赌资累计达到5万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未达到该标准的网络聚众赌博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绍虞检刑不诉〔2019〕184号 认定: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该游戏平台为赌博网站且沈某某聚众赌博的犯罪情节达到起诉标准,故本院认为认定沈某某犯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结语:网络赌博案件因平台组织结构复杂,涉案人数多,在侦查初期往往将所有相关的涉案人员均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审查,但并非所有与平台有联系的人员都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不足为由做不予逮捕或无罪的辩护空间较传统赌博类案件更大,故作为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该类案件的各类辩点,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赌博是传统赌博活动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相对普通赌博类案件人赃并获相比,网络赌博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往往存在定性难、取证难等共性问题。经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较线下赌博类案件相比,未检索到进入审判程序后宣判无罪的网络赌博案例,但是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不诉的无罪案例确却大量存在。笔者检索了2019-2020年8月间214份网络赌博案件不起诉案例,其中因参与时间短、赌资低、获利少、从犯、自首、认罪
微信作为一款免费的智能终端即时通讯应用软件,已发展成熟具有很强的大众普及性。微信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微信软件还提供用户识别、社交推广、微信游戏、微信支付等娱乐、社会服务、金融等各项功能。因此,基于微信平台进行的赌博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利用微信群实施赌博犯罪的案件在行为定性方面经常存在争议,即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之争。要解
一、网络赌博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网络赌博犯罪的定罪标准是:1、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5、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
认定网络赌博犯罪中的赌资可以通过行为人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进行认定。《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是这样的: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1、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财物认定为网络赌博犯罪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进行认定时可以通过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进行认定。《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二审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处理1、二审刑事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得不到赔偿,公安局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达37天的合法拘捕。所以没有国家赔偿的,拘捕没有案底。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专家点评 罪名:强制猥亵犯罪亮点:有效辩护,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焦点: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如何做无罪辩护专家点评: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少之又少,当事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审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尹伟军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来之不易。二、案情简介2019
参与赌博被公安局传唤协助调查,说明还没有确凿的证据。如果有确凿的证据,就不是协助调查了,而是直接传唤。协助调查,一般用于证人,或者有重大嫌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参与网赌被传唤的要注意一定要如实交代自己的参与情况以及自己了解的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当事人因涉嫌参与网络赌博银行卡被冻结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案件结案后,则可以将银行卡解冻进行使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参与网络赌博,输了16万多,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报警是不会被判刑的,但是会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关于被行政拘留问题的解答: 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
关于网络赌博流水达到多少才算犯罪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济来源的,输赢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济来源的,输赢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