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冒充家电维修人员,想把B某家的冰箱骗到手。某日,A某来到B某家,开门的却是B某家保姆余某。A某误把保姆余某当成B某,说家电搞活动正在以旧换新,保姆以为A某事前跟B某商量好了,就把冰箱给了A某。
第一,诈骗罪的对象应是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保姆是有处分权的。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故A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而非未遂。
第二,本案不属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前提是,目标物发生了错误,即被侵害的法益发生了错误。就本案而言,A某诈骗的标的是“那台冰箱”,最后获取的也是“那台冰箱”,就具体标的物而言,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
A某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并且,本案中,既然保姆是有处分权的人,认定A某构成诈骗故意并不存在任何疑问,故A某的行为不属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第三,本案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本案中侵害的法益、对象没有发生变化,但犯罪的因果流程(进程)与A某的预想不完全相同。
A某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有些变化,A某是想通过A途径(欺骗主人)拿到这个冰箱,但实际上是通过B途径(欺骗保姆)拿到这个冰箱,但都是骗,都是这个冰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综上所述,A某构成诈骗罪既遂。
诈骗罪的构成有三个关键要件,包括:1、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受害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其财产。在三个要件均成立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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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英婷 案情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秦某与谢某合伙承包开采龙胜县永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楼梯寨滑石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被告人秦某因无钱投资开矿,遂采取与村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虚增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合伙人谢某的资金归其使用。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秦某以开采滑石矿征用龙胜县龙胜镇都坪村东风二组村民舒某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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