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详情
被告因原告在2020年1月到3月期间迟到20次辞退了原告,原告认为疫情期间迟到的同岗位员工那么多,且自己迟到时间在30秒到7分钟以内情有可原。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8万多元,仲裁被驳回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过庭审,法庭认为因为疫情的原因,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60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同意,调解结案。
2、律师点评
本人代理原告。
(一)原告迟到20次为疫情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因新冠疫情1月23日后政府部门集中道路管制,原来多条上班路线集中为一条路,并由交警、医生进行检查身份证、测体温、出示绿码,需等待十到三十分钟不等的时间,进入公司大门需要排队、测温、登记,进入公司内部厂区后还要排队、测温,然后才可以打卡,考勤机记录的原告迟到的20次中18次迟到时间在37秒至7分钟内,另外,有2次迟到是在省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2月9日前不得复工)内。
这三个月厂区约77%的同事出现打卡迟到的情况,与原告一样非一线人员56人中共有18人迟到20次以上,且坐公司班车上下班的员工都有多次迟到记录,但被告仅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二)迟到20次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不合法、未生效
被告所依据的“本年度迟到超过20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奖惩管理制度》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在公司内部公示,未给原告培训,更没有本人签字。
3、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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