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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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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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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中断的情形

1、债权人主张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法院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

3、双方和解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

4、其他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又撤回,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1、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又撤诉,表明权利人否定了权利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按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2、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如果撤回申请能中断时效,将导致法院执行案件数量虚增(这类案件也不能算有效执结案件),在不断强调办案质量以及强化执行措施的背景下,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若是被执行人偿付能力不足(比如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其余无能力履行),如果恶意的债权人不断撤回又不断申请执行,法院再不断的重新立案执行,既不利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的恢复从而解决纠纷,也容易使执行法院陷入不利的舆论之中。

再次,执行不同于审理,其目的在于实现已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只存在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而没有败诉的风险与负担,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是实现债权的最有力途径,即使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也可以通过法院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恢复偿付能力再执行。

因此,当事人撤回申请不中断时效,对因债权已经解决而撤回申请的当事人权益并无影响,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权益也不会造成影响,却可以防止恶意债权人滥用诉权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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