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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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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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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的高期望带给律师的工作压力。对终审败诉的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几乎是其最后的诉讼救济途径,聘请优秀律师作为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就是为了反败为胜。

终审胜诉的当事人对再审败诉的结果则更加难以接受,为了“巩固”胜诉成果,他们往往也会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律师抱有最大的期望。

最终,无论代理哪一方,当事人的高期望值都会转化成律师的实际工作压力。可以想象,代理再审案件的劳神费力是不可避免的。

2.实体上的不确定性。不少当事人乃至律师同行会认为“这个案子二审确实判错了,我去申请再审,就一定能启动再审”。这种认识其实是不成熟的。

须知,办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对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如果终审裁判错误不大,或错误没有构成“硬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十三项事由,法院是有权不“纠错”的,这即是“选择权”。

这也决定了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在实体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对于再审改判的标准,各地、各级法院之间,乃至于最高法院内部,都存在认识分歧、做法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增加了律师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3.程序上的不确定性。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学理抑或实践,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既判力范围均存在极大的争议。

举个例子,一起经历过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还能否申请再审?对此,主流观点是此类案件不能再审,但实践中并存着不同的司法观点。

例如2017年最高法院答复山东高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可以想见,程序适用的不确定性显著提高了律师的代理难度。

4.再审启动流程的复杂性。据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法院在接收再审申请后,该再审申请案件在法院内部要经历法官初步审查再审申请—调卷—询问—合议庭讨论—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等多个内部流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启动再审程序的流程可谓精密复杂,但律师的参与度并不高,代理存在客观的难度。

5.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常态性。主要基于三个原因:第一,近年来我国诉讼案件井喷,大量再审案件涌入高审级法院,法院和法官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

一些法官对错误不明显的案件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驳回的再审申请案件就尽量驳回。第二,再审法院要衡平多种司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维护个人权利与维护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关系,纠纷裁判错误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裁判的正确性与司法的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现实是,不少法院和法官过分侧重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的终局性,持“能维则维”的态度,轻易不“动”下级法院的裁判。

第三,地方高院(尤其是直辖市的高院)与该地区内中院的关系紧密度较高,因此地方高院往往不愿轻易启动纠错。由此,法院对驳回再审申请有较为明显的倾向,低启动率反映出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司法实践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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