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再审审查中,对于“新证据”[1]的认定应较一、二审更为严格,进行实质审查:即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再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主观过错,予以判断。
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六个月后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结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的时间,判断有无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案例介绍
张某系A公司的股东。
2014年10月16日、2015年5月30日,张某分别以A公司经办人名义向王某出具金额为5万元、60万元的借款单各一份(未加盖公司印章)。
后张某因参与期货交易亏损,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其无力偿还对外债务。王某遂将张某及A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审理中,王某主张借款实际形成于2011年5月30日,双方结算后,形成案涉借款单。张某辩称本案借款人为A公司,其收到借款后已将款项转至A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并提供了2011年5月30日的银行流水。
原审判决张某承担还款义务,A公司不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近两年后,张某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主张借款实际形成于2012年5月30日,案涉借款人为A公司,并提供张某收到王某转账当日将款项汇入A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
法院审判
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张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具体理由如下:
1 . 原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原判决已于2016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于2018年2月5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原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
2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张某缺乏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且张某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也已超过其应当知道证据之日起的六个月。
法院遂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评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属于非常规救济途径,目的是纠正已生效但确属错误的裁判。因此,在纠错的同时,再审应当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有三类: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分为两个审查步骤:(1)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2)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为:(1)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2)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起算点。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应在原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再审期限。
因此,对“新证据”的认定涉及到对再审期限起算点的确定。在成立“新证据”的前提下,如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证据”的时间在原裁判生效之后,则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为再审期限的起算点;
反之,仍以原裁判生效之日为再审期限起算点。
二、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步骤
(一)再审与一二审“新证据”认定规则异同
1 . 一二审“新证据”认定规则
为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其中第10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的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即使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后,应予采纳;
而对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在对当事人训诫后,亦应采纳。
细化后的“新证据”认定标准趋向于追求实体公平,在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进行惩戒的同时,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外,原则上采信逾期证据。
2 . 再审“新证据”认定规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7、388条,确立了再审“新证据”的认定规则。第387条规定了再审“新证据”的实质认定标准,即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或者原裁判结果错误。
第388条则规定了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对符合实质认定标准的证据,存在逾期提供正当理由的,应认定为“新证据”;
对不存在逾期提供正当理由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二)再审“新证据”审查步骤
再审“新证据”的审查主要分三个步骤:
1 . 实质标准审查
即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7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能否证明原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若能证明则进入下一步正当理由审查,反之,不构成再审“新证据”。
2 . 正当理由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8条,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如当事人存在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则认定成立“新证据”;
如当事人缺乏正当理由,则进一步审查其主观过错程度。
在审查逾期理由时,涉及逾期证据形成时间、当事人发现时间、可提供时间等的审查,此时可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的时间进行确认,从而判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有无超过法定期限。
如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则驳回其再审申请。
3 . 主观过错审查
如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无过错或仅为一般过失,则可成立“新证据”;如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应慎重认定。
在采纳逾期证据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依法给予训诫、罚款等处罚。
三、本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于2012年5月30日,再审申请人不存在因客观情况在原审时未能发现或者无法取得、不能提供该证据的正当理由,应当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
故本案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起算点仍为原判决生效之日,本案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
综上,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不仅仅是证据问题,而是系统性、整体性的问题。它涉及对再审程序功能定位以及相关司法理念的理解与执行,是法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碰撞。
鉴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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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元至3000元以上。2、一般盗窃案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申请廉租房的收入标准是: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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