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的高期望带给律师的工作压力。对终审败诉的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几乎是其最后的诉讼救济途径,聘请优秀律师作为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就是为了反败为胜。
终审胜诉的当事人对再审败诉的结果则更加难以接受,为了“巩固”胜诉成果,他们往往也会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律师抱有最大的期望。
最终,无论代理哪一方,当事人的高期望值都会转化成律师的实际工作压力。可以想象,代理再审案件的劳神费力是不可避免的。
2.实体上的不确定性。不少当事人乃至律师同行会认为“这个案子二审确实判错了,我去申请再审,就一定能启动再审”。这种认识其实是不成熟的。
须知,办理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对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如果终审裁判错误不大,或错误没有构成“硬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十三项事由,法院是有权不“纠错”的,这即是“选择权”。
这也决定了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在实体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对于再审改判的标准,各地、各级法院之间,乃至于最高法院内部,都存在认识分歧、做法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增加了律师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
3.程序上的不确定性。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学理抑或实践,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既判力范围均存在极大的争议。
举个例子,一起经历过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还能否申请再审?对此,主流观点是此类案件不能再审,但实践中并存着不同的司法观点。
例如2017年最高法院答复山东高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可以想见,程序适用的不确定性显著提高了律师的代理难度。
4.再审启动流程的复杂性。据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法院在接收再审申请后,该再审申请案件在法院内部要经历法官初步审查再审申请—调卷—询问—合议庭讨论—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等多个内部流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启动再审程序的流程可谓精密复杂,但律师的参与度并不高,代理存在客观的难度。
5.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常态性。主要基于三个原因:第一,近年来我国诉讼案件井喷,大量再审案件涌入高审级法院,法院和法官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
一些法官对错误不明显的案件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驳回的再审申请案件就尽量驳回。第二,再审法院要衡平多种司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维护个人权利与维护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关系,纠纷裁判错误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裁判的正确性与司法的终局性之间的关系。
现实是,不少法院和法官过分侧重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的终局性,持“能维则维”的态度,轻易不“动”下级法院的裁判。
第三,地方高院(尤其是直辖市的高院)与该地区内中院的关系紧密度较高,因此地方高院往往不愿轻易启动纠错。由此,法院对驳回再审申请有较为明显的倾向,低启动率反映出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司法实践的常态。
1.客户的高期望带给律师的工作压力。对终审败诉的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几乎是其最后的诉讼救济途径,聘请优秀律师作为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就是为了反败为胜。终审胜诉的当事人对再审败诉的结果则更加难以接受,为了“巩固”胜诉成果,他们往往也会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律师抱有最大的期望。最终,无论代理哪一方,当事人的高期望值都会转化成律师的实际工作压力。可以想象,代理再审案件的劳神费力是不可避免的
您好,可以提请审判监督程序
民诉法第204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再审,要么作裁定终结审查、并案等特殊处理,总之要有审查结果。但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其中相当比例的是拟裁定再审的。因为裁定再审案件往往需要调卷,法官审查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周全,内部审批程序也更加复杂,有时要经过所在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甚至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审查超过三个月的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因再审对象是生效裁判,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更多限制,再审面临更复杂的程序等特殊性问题,不能简单套用一、二审审理范围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0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
审理再审案件的庭审程序,法院对哪些申诉应重新审判一、审理再审案件的庭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还应遵守以下程序:1、开庭。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开庭审理前,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合议庭成员和书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裁定
1、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裁判要旨再审审查中,对于“新证据”[1]的认定应较一、二审更为严格,进行实质审查:即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再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主观过错,予以判断。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六个月后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结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的时间,判断有无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案例介绍张某系A公司的股东。2014年10月16日、2015年5月30日,张某分别以A公司经办人名义
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回答:您好,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 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五条 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2、裁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生效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8)214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9日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经验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8)214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虽然经过两次民诉法的修改,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了一定的诉讼属性,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民诉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解释》规定了询问制度(很多人习惯用“听证”)。询问不同于开庭,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不强制要求全体合议庭出席,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听取当事人意见;没有公告送达、拘传等开庭程序,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询问过程不严格要求区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