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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只拿基本工资,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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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只拿基本工资,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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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待遇

庄某于2018年入职某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报酬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

员工庄某

庄某于2020年9月21日自然分娩一名女婴产假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

保健机构

某保健机构以庄某在休产假期间未全勤服务为由仅以3000元为标准发放庄某产假期间工资。

 

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庄某于2021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健机构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某保健机构主张

 

庄某产假期间有80天属于奖励假。而奖励假并非产假,不应当同等享有产假期间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即便需要补足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应当只支付98天产假工资差额。

01

在保健行业,不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是一种行业惯例,其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庄某产假工资,并无不妥。

02

庄某产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即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

判决结果支持庄某的仲裁请求。

 

法理分析

1、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因此,某保健机构应视为庄某正常提供劳动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且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2.女职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此,绩效工资,应当纳入庄某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结 论

仲裁委以庄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8000元/月作为计算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裁决某保健机构补足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14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不仅有!而且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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