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确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预提建造费用。
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时,以其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一、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1、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一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定。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或者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 条第2 款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0 条第1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款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 2 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最高院法官解释,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
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仍涉及年金缴付和实际领取两个环节。缴付环节税款计算在此环节,主要应掌握两点:一是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否超过本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个人缴费比例是否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领取环节税款计算在该环节,要针对三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第一种情形:从2014年1月起,对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的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公用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
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小编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货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
国有土地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新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哪些1、国家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
答:该房地产企业有部分外购料直接进“生产成本一开发间接成本”,有部分进往来账挂在建筑商的账上。这两种情况的实质均是用于房地产的开发。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些房产、设施权利的,应视同自建自用房地产,如其长期出租或以转让名义长期出租,其出租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解答】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相关规定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
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有哪些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
一、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对象 但随着房地产市场向纵深发展,一个项目是综合的,按其居住功能分可能有普通住宅、公寓楼、写字楼、商业用房或可单独出售的配套设施等建构筑物,按其建筑的性质可能有普通多层、小高层、高层、别墅或裙楼等等,按其是否装修还可以分为毛坯房、粗装修房或精装修房等,总之开发产品是复杂多样。于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的以小区为核算对象、有的以分批开发的项目为核算对象、有以工程发包标段为核算对
1、企业生产的产品入库,应计入的借方科目是库存商品。2、其分录是:借:库存商品贷:原材料3、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明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即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所得,应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优惠税率和“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
1、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2、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3、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
如果你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面包或者其他食品,该怎么办?最少能要求超市或者过期食品的生产者赔偿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你可以直接向超市主张要求赔偿过期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最低不少于1000元。首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不成,则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
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发医疗期内的工资
劳动者不服企业作出的调岗决定该如何操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