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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专题之三:抚恤金、丧葬费,该如何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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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专题之三:抚恤金、丧葬费,该如何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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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个人在生前和死后,到底会有多少财产?恐怕自己也说不清楚,但所有与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吗?这倒也未必,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抚恤金和丧葬费用。

 

一、  你必须要了解的几个概念

1、遗产:

所谓遗产,指的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在这里,有几点要注意:其一,以时间为界线强调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即死亡后得到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在生前已经消耗掉的财产不算。其二、强调的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别人的财产不算。

2、抚恤金: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如果被继承人是发生意外死亡,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则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类似于抚恤金。

3、丧葬费:

即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事实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退休人员病故,一样会有丧葬费用的产生。

在这里,我们不对继承人因何种原因导致死亡而适用何种标准计算丧葬费用进行讨论,我们仅对丧葬费用如何继承分割进行分析。

上述三个概念中,我们从遗产的定义中可知,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抚恤金与丧葬费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相关单位依法所支付的费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抚恤金与丧葬费,并非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案例:

胡某某一生结婚三次,前两次妻子均亡,并未留下子女,后其将胞兄的女儿过继过来,取名胡小某;2002年5月,胡某某与张某结婚,2010年,胡某某立下公证遗嘱:“胡文秀死亡后的安葬费和抚恤金全部由女儿胡小某领取,由胡小某负责对其死亡后的后事安排和安葬,抚恤金的分配比例胡某为60%,张某为40%。”

2013年,胡某某病故,其系所在镇的离休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费共144471.10元,后因分配不均,由张某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

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兼具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的双重性质,虽然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的属性,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配,但应充分考虑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及受到精神痛苦的伤害程度。

丧葬费是国家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胡某某生前在遗嘱中对不属于遗产的抚恤金作出分配,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故认定公证遗嘱无效,不予适用。“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首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

张某作为胡某某的再婚妻子,在胡某某生前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对胡某某尽到的照料义务明显高于胡小某,对抚恤金可以适当多分。

胡小某作为胡某某的养女,在胡某某去世后按照其要求处理安葬事宜,将其安葬在老家,履行了其作为子女的义务,也应分得抚恤金。

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的第一顺位近亲属身份,对死者生前照料程度,以原告张某分得60%、被告胡小某分得40%抚恤金为宜。

 

三、  律师说法:

从以上案例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1、抚恤金与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来继承,但可参照其进行分配。

2、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若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抚恤金与丧葬费进行分配,则此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3、抚恤金要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而丧葬费用还要考虑死者实际的丧葬支出。如有证据证明该费用被一方所得,还可直接在诉请中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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