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郭某某。
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韩道口镇邮政储蓄所。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系被告**保险公司个人银行保险业务代理人。原告郭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经夏邑县邮政局**邮政所办理**人寿红*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基本保险金额24720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趸缴保险费20000元。
2009年5月13日,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未申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原告所交保险费应退金额18550元于2009年5月16日汇入他人以原告名义在**邮政所开具的储蓄帐户上,该款当日被原告前夫谢某支取。
原告得知后与**邮政所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及利息。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红*喜新A款两全(分红型)保险,并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其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办理退保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在未得到原告认可下应属无效;而原告虽不认可退保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但认为保险合同事实上已不存在,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性,亦是对合同处于解除状态的认可,因此,双方所签订的红*喜新A款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自2009年5月13日被告**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即已解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保险费。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已将应退保险费金额18550元汇入原告名下的邮政储蓄帐户,但其在办理退保、退费相关手续中,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将付费通知送达给原告,致使保险费18550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支取,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费18550元及利息,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夏邑县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原告该请求不能成立。
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对**邮政所的诉请,且该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准许。被告**保险公司与夏邑县邮政局要求追加谢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是否参加诉讼与原告诉请能否成立无关联性,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参与人,对二被告此请求不予准许。
遂根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1855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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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道路的理解《民法典》第1256条所指的“公共道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路均属于公共道路;对于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也属于公路。在上述道路中堆放、遗撒物品致人损害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是在尚未对公众开放的厂矿、学校、封闭的小区等地方堆放、遗撒物品致人损害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5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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