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程序,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的条件和方式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 2.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 3.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采取的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目前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按照国发〔1994〕 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中央所属和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的矿山,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3.非政策性破产企业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受理,依据《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二、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1.由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编制关闭破产预案。 2.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按资产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委、财政及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关闭破产申请。县(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县(市)经贸委初审,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审查,并转报省经贸委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市经贸委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核;省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 3.省经贸委将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名单及关闭破产预案报国家经贸委,经国家经贸委预审同意列入预选计划后,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征求财政。相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政策性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经所在地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实施程序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后,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规范操作,分步实施。 (一)制定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按照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规定,项目单位要认真编制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资产变现重组方案、职工分流与安置方案、企业办社会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移交方案、银行债务分割方案、确保社会稳定和防止突发事件预案等。 (二)确定与金融部门的债权关系。非独立法人的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应严格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有色金属及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6号)要求,与有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定债权分割,确定债权。 (三)测算并落实关闭破产费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单位要认真测算各项关闭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托底;中央所属及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按政策由中央财政补贴的费用,经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落实中央财政补贴。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3-03 颁布日期:1999-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文号: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配合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
建设部、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4-05-09 颁布日期:1994-05-09 文号:建建[1994]27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10月9日[20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海关总署、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关干部调整、调动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12-02 颁布日期:1985-12-02 文号:[85]署人字第67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1-20 颁布日期:2004-01-20 文号:国办发[200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6-27 颁布日期:2018-06-27 文号:银发[2018]16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落实用人单位参保责任,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7-07 颁布日期:199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5-17 颁布日期:2011-05-17 文号:安监总办[2011]7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12-13 颁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7-10 颁布日期:1997-07-10 文号:银办发[1997]10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9-10 颁布日期:2009-09-10 文号:人社部发[2009]1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皖保监发[201020号]**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公安局: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国家实施的“摩托车下乡”政策,对拉动内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
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