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文号: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配合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现就破产申请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1.提出破产申请。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自动申请破产。目前,多数企业的破产申请是由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提出。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会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鉴证报告。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即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鉴定。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案件10日内应通知债务人,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在案件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4.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对于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的,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该企业破产。5.组建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劳动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人员。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立后,一般都在法院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小组,负责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财产保管工作、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破产财产处置工作以及职工安置工作等。6.接管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等工作。清算组成立后,应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7.编报、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处置破产财产并验证破产债权后,应在确定企业破产财产的基础上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按一定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比例分配。8.报告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编制有关清算工作的报告文件,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9.注销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接到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应及时向破产企业的原注册登记机关(一般是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至此,破产清算工作宣告结束。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特点破产清算会计从内容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破产企业(即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册,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以及协助清算组开展有关工作;二是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的有关处理,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破产债权,并据以分配破产财产,对全部破产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1-20 颁布日期:2004-01-20 文号:国办发[200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和实施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18 颁布日期:2012-01-18 文号:财金[20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1-21 颁布日期:199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10-25 颁布日期:1996-10-25 文号:财会字[1996]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10-19 颁布日期:2004-10-19 文号:财会[2004]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社保局(处):4月2日和3日,我局组织召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研讨会,会上对《湖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为落实会议要求,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上报试行办法反馈意见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州按会议要求,对试行办法进行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按要求上报。二、为便于工作联系,加强各市州的认证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5-12-28 文号:教财[1995]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开发富余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企业要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
目前企业合规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那么什么是企业合规建设,如何推进企业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如何介入,《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当中都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集中体现。审查办法寥寥二十一条,但是内容十分丰富,并且在法律范畴上给了合规审查相关内容一些定义和概念,并且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内容、新规定,值得学习与总结。第一部分 总则部分 对“企业合规建设”等基本概念的介绍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8-07-07 颁布日期:199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下发《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04-01 颁布日期:1992-03-09 文号:[92]司公字0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央纪委关于对《行政机关刚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级行政机关聘请领取报酬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7 颁布日期:2002-01-07 文号:中纪法函[200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流程开启需要债务人或者企业法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提交破产申请材料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进行公告既可。国有企业破产债务由公司的资产承担,存在资金抽逃的由相应的股东、法人承担责任。 一、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流程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流程如下所示: 1.当国有企业资不抵债又扭亏为盈无望时,债务人或者企业法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12-19 颁布日期:2005-12-19 文号:中办发[2005]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国有企业改制员工身份转换的问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采取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企业对员工实际承担了无限责任。员工进入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职工就意味着终身保障,生老病死、子女问题等都由企业负担和解决,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成为改制时“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何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使改制后的企业对员工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是改制中关系到国有企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