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
分享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1、涉诉主体问题
(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一)无效情形
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二)有效情形
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3、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工程价款支付问题
(一)合同无效、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5、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
(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6、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
(一)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四)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五)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六)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7、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
(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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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买房陷阱第一类:虚假广告 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 应对: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买房陷阱第二类:配套设施 开发
通常装饰装修纠纷的维权方式是与对方协商补偿、赔偿或违约金支付方案,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消费者保护热线进行投诉,另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装饰装修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则利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合法的。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能转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债权人有权转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一定的条件,提醒,所以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债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
工程预付款规定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计算公式一、工程预付款规定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计算公式1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
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六千七千八千,但是劳动合同仅写了2000多,这种合同有套路,签的时候需要考虑好了,那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般的情况下,公司都会跟你说,为了避税,还有一些原因就是考虑降低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但是你一旦签了这样的合同,发生了纠纷,你不能够证明实际发放工资是多少,那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等的这方面基数的计算都会大幅度的降低,而且劳动者要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到底多少是有一定难度的。比如说
(一)施工合同中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图纸不符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符合法定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实施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时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因此大量的工程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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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固定总价,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用的一种计费方式,实践中也称之为“总价合同”、“闭口价合同”或“总价包干合同”。一般而言,固定总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标的工程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而不再调整的一种计价方式。由于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指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且从目前各地陆续出台的对于工程总
法律纠纷案件类型是很多的,在此详细说明常见的9类案件:(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民间借贷纠纷(3)名誉权纠纷(4)离婚纠纷(5)交通事故纠纷(6)人身侵权纠纷(7)合同纠纷(租赁款、货款)(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劳动争议案件以上9类案件属于每年接案率最多的,承办的案件大小标的额的均有,从总体结果来看,审判程序的结果属于满意,不过有些案件在执行阶段会因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出现各种各样的状
一、因房价暴涨暴跌引发的纠纷在房价平稳时,一般很少有卖方或买方主动违约,但是一旦房价暴涨或暴跌时,这种纠纷极易产生,卖方或买方往往愿意以牺牲定金或支付部分违约金来解除合同。当前各地纷纷出台房产调控政策,意味着多地房价刚刚经历一轮暴涨,因此,卖方违约剧增。作为买方应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二、因房地产宏观调控引发的纠纷2020年以来,各地房价在沉寂多年后纷纷暴涨,近期全国大中型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限贷
关于工程合同付款比例这个问题,1、预付款的额度,比如按合同价的10%左右计;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比如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预付款的50%,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50%,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比如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间按工程进度款比例扣回。这三个方面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由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
案例:2012年底,石家庄市某小区一业主反映,该小区交房时间是2009年11月,可三年多了业主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小区居民焦急万分,开发商却总是平静的拖延时间。业主李先生也表示,由于没有房产证,他们的户口转移、子女上学、结婚、生育等问题都存在不便。 购房提示:根据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业主应尽快找开发商协商,如开发商不能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于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安装工程一般不宜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与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律师观点分析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武汉某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被告管理的商场内商铺,租期自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合同押金2万元以及每月租金。2018年1月3日,被告以原告“累计三次考核坪效排名在楼层均是倒数第一名”为由,单方收回商铺,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商铺内装修及设施,且拒不退还押金。由于合同由被告,约定条款均倾向于出租方:1、合同约定租金非固定金额,而是根据营
“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一般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与相对人约定,以其在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前提的条款。该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十分常见,通常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承包人再按约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未付款,总承包人即以该条款暂时阻却分包人的付款请求权。“背靠背”条款还存在于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