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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那些事之收养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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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那些事之收养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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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小时候都听过父母对自己说 “你是捡来的、是别人送的……”虽是一句玩笑话,但对应的收养关系和收养条件真的这么简单吗?

其实不然。

随着当代人们婚恋观的多样化,收养孩子的家庭也越来越多。那么想要收养孩子时,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本文仅针对中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情形)?

本文将从一般条件、特殊条件及地方性规定(江苏省)展开论述。

 

一、收养需满足的一般性条件

民法典第1098条明确规定了收养孩子需满足的一般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该规定相对之前《收养法》的条件放宽了,之前规定收养人必须为“无子女”方可符合,即从民法典实施之后,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也满足收养条件。

第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该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能力。收养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能够负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

第二,品德能力。养父母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培养教育养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第三,情感方面,养父母应从情感上能够给予养子女关心与爱护,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目前并未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具体类型。适用时应从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结合当地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具体的医学科学标准予以认定。

第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该条件为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何为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但笔者认为应做从严解释。尽可能保证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如确有违法犯罪记录,需确认该记录并不会妨碍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或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像虐待、猥亵、家庭暴力等犯罪记录,笔者认为应当绝对禁止。

第五、年满三十周岁。1992年施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5周岁, 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将收养人的年龄范围调低为30周岁以上,民法典继续沿用《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的条件。

其中,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时,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夫妻一方年满30周岁,另一方不满30周岁的,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

 

 

二、收养需满足的特殊性条件

第一,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条件有限制。《民法典》的第1102进一步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该规定较之《收养法》,不再局限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将男童也列入了保护范围,进一步保护了男童的权益。

第二、需尊重被收养人意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条件的地方性规定(江苏省)

2021年3月16日,《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对民法典中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收养人收养动机和培训、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稳定及同住家庭成员支持、抚养能力、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以及其他有国家表彰等加分项十一项内容做了细化的评估和打分,总分为110分,收养人需达75分以上方为合格。

该通知中还明确了收养人有以下情形绝对禁止收养,已经收养的取消收养人资格: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六)有过失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3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

(七)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八)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九)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十)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十一)申请人不接受送养人或登记机关定期跟踪回访安排的。

 

律师提醒,如有收养需求,除了满足一般性、特殊性条件还需结合所在省市的细化规定,所以在有收养打算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自身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关注及保护未成年的成长不仅仅是小家庭的事,更是整个社会应承担的责任,细化且合理规定收养人条件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避免应收养而造成二次伤害,“愿爱无忧”。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联系苏州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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