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一、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是什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种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有其他企业接收破产企业员工或国有企业另行安置,属于政策问题,可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1-18 颁布日期:2012-01-18 文号:财金[20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对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要从理论上予以明确。 关于国有经济向民营化发展的方向,理论界经过长期的探索,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而实践中从1998年开始已经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的改组和产权变动,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中退出来也已经运作了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营化是一种正常有效的经济制度,并形成很好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国有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目前允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以及国外投资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1、国有股权概念。 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要求:1、国有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2、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3、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
外方姬矗灌匪弑睹鬼色邯姬股东属于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受让方应履行扣缴义务,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办理;其次,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其股权转让收入应调整为公允价格;第三,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这类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风险提示:在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前,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要求其书面函复
___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股权质押在实践中是一种很常见权利质押,那么,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股权质押的具体流程又是什么,大家是否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