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中,各被告人对王某进行约束系执法行为。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为确属不当,但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为确属不当,但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1、王某于深夜闹监,威胁同监室人员的安全,严重扰乱监管秩序,对其进行约束是完全正当的。
20XX年XX月XX日王某就曾严重闹监,看守所XX号监室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当时曾对同监室的所有在押人员进行殴打。
《使用械具审批表》证实,因王某踹门、吵闹、打砸监室设施,严重扰乱监管场所秩序,为保证在押人员安全,防止其进一步过激行为,经批准,对其使用械具,加戴了脚镣。
20XX年XX月XX日深夜,王某再次闹监,威胁同监室人员的安全,并对值班民警吴某某和罗某某进行殴打,严重扰乱监管秩序。
黄某某得知王某闹监的消息后,对看守所所长进行了电话汇报,决定对王某进行约束。由于担心仅凭监管人员控制不了王某,黄某某在带领李某某和郝某某进入监区前,曾向值班武警提出要求让他们一起进入监区。
由此可见,王某当时闹监的情况严重到何种程度!
因此,当时对王某进行约束是完全正当的。
2、由于当时客观条件所限,将王某约束到讯问椅上是无奈的选择。
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看守所当时没有配备约束带。因此,无法使用约束带对王某进行约束。而且,20XX年XX月XX日当晚看守所禁闭室的照明设备有问题。
廖某某、王甲、吕某某的证言证实直到第二天白天才对看守所禁闭室的照明设备进行了更换。加之,王某当时有自杀、自残的可能,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不能将其关到禁闭室。
因此,由于当时客观条件所限,将王某约束到讯问椅上是无奈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讯问椅是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备的合法警械。
关于这一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3、使用所谓的“背铐”是为了防止王某自残。
监控录像显示,对王某双手使用了手铐:其双手向下,置于身后,掌心相对,与腰同高。但其两个胳膊有一定幅度的活动范围,被束缚的并不紧。
各被告人供述证实,之所以对王某采取这种使用手铐的方式,是为了防止王某采用头磕讯问椅挡板的方式进行自残。
需要说明的是,公诉人认为这种使用手铐的方式就是“背铐”,各被告人的行为因而违反了相关规定。然而,公安部政治部编著的《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试行)》“手铐的使用”部分显示,对王某使用手铐的方式是符合要求的。
4、不存在对王某使用“双铐”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用手铐将王某双腿固定在讯问椅上。庭审中,公诉人称各被告人违反规定对王某的双腿使用了“双铐”。然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监控录像显示,王某脚上本来戴着脚镣,手铐并未加戴到王某脚腕上,而是一端连接在脚镣的链子上,另一端连接在讯问椅的椅子腿上。
5、对王某的殴打并不严重,且目的都是为了使对王某的约束顺利进行。
监控录像显示,各被告人的供述也证实,各被告人对王某的殴打并不严重,目的都是为了使对王某的约束顺利进行。如黄某某在王某后颈处拍打了三下,就是因为在对王某进行约束的过程中,王某进行激烈反抗,不肯坐在椅子上,为了让其坐下,黄某某通过怕打对其进行提醒和训诫。
6、本案的一些情节可以证实各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对王某进行约束,而不是虐待。
(1)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将王某约束在讯问椅上后,黄某某离开现场时曾交代罗某某、吴某某多操点儿心,后黄某某又先后向罗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杜某某询问过王某的情况。
(2)监控录像显示,吴某某和罗某某根据王某的情况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晚12时许即将约束王某双腿的手铐解除。
因此,实际用手铐约束王某双腿的时间仅仅一个半小时。起诉书关于次日2时30分由杨某某解除约束王某双腿的手铐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3)监控录像显示,罗某某将王某的鞋垫到其脚下以免其受凉。
(4)吴某某供述其曾问过王某喝不喝水。
以上这些情节均可证实各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对王某进行约束,而不是虐待。
7、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依据不足。
卷宗显示,王某被解除约束后,曾有医生为其检查身体后说没事。关于王某死因的法医鉴定报告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且,即使是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王某的腿上有伤,在血栓形成中起促进作用。
而王某腿上的伤是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前形成,与各被告人无关。
因此,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依据不足。
8、各被告人的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当时的客观条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以及采取的手段,被告人的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综上,各被告人对王某进行约束系执法行为。虽然被告人黄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行为确属不当,但情节尚未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如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是极其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对其量刑时除了考虑其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这一因素外,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黄某某构成自首。
案发后,黄某某即向看守所所长进行了口头和书面汇报,并表示不逃避责任。在检察机关传讯后,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
因此,黄某某构成自首。
2、各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3、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
综上,如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是极其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虐待被监管人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
在有需要写虐待被监管人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
情节严重的才会触及犯罪。 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 建议严格依规管理。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法律分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大点第五项。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法律依据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大点第五项。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bs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虐待被监管人的立案标准是: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3、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
聚众斗殴罪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一些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为了报复他人,或者抢地盘等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那么,聚众斗殴罪该如何辩护?下面为大家整理一份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供大家参考。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具有流氓的动机,那么,寻衅滋事罪该如何写辩护词?下面为大家整理一份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本,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异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并经余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并会见被告人余某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吉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安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安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XX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XXX生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XX生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二、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人XXX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主犯不予认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不是组织者,不是主犯,组织者是卖淫女王瑞花。卖淫女xx在网上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韩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其涉嫌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查阅本案的卷宗,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参与本案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以旧充新”的法律意见。(一)“以旧充新”不属于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在,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其行为触
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虐待被